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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至少15日前”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1-11-5 09:35
标题: 关于“至少15日前”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关于“至少15日前”如何理解??比如11月15日开标,那么招标人发出澄清的最迟时间是不是11月1日??还是要在10月31日发出??

发错版面了,请斑竹将本帖移到招标采购版面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1-11-5 10:15
首先你要理解两个概念:第一是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进行答疑;第二是由招标人主动澄清的内容。第二点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0月30日发出我觉得较合理,至少多了不会错。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1-11-5 10:57
谢谢楼上的答复,不过,你的答复好像等于没答。[s:72]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1-5 12:05
11月1日是15日前吗?楼主数学不至于这么……?那我要问楼主:对11月15日开标来说,至少1日前是什么概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1-5 12:09
如果再不清楚,我就直接说答案了,肯定是10月31日。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这些日期的规定是有瑕疵的,往往遇有非工作日时,是顺延时间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5 15:01
15个日历天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1-11-7 11:51
2009年的招标师案例教材,里面有一道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结果是11月1日发就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1-7 12:12
一般发公告或计算日期的当天是不算的,从第二天数15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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