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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有权暂停开标活动?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1-11-14 08:54
标题: 谁有权暂停开标活动?
我公司承揽到一水利项目,周二开标,在周日下午政府采购办通知水利局该项目必须暂停,原因是没有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暂停后重新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请问政府采购办有权停止开标活动吗?因投标人已经准备来投标了,有的企业已经到达开标地点,如果投标企业投拆我们将承揽什么责任?
是否政府采购办应该出具一出面暂停的通知?假如政府采购办不出,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开标?
如果政府采购办出具了暂停通知,投标企业可以再投拆招标代理吗?


【相关帖子:
水利项目到底是水利部门还是政府采购监督?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6380&page=1&toread=1#tpc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14 10:26
这个问题有点难了。
首先楼主的项目是工程类还是其他类,如果是工程类,《采购法》已经注明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您还可以依法与之协调,应该问题不大。
如果是其他类,您还真得听他们的,叫您停您就得听,还有可能会碰到投标人投诉,要求您赔交通费。不好办。
作者: xhx    时间: 2011-11-14 15:05
是工程类的,但我们山东省所有的工程项目只要是政府投资的一律由政府采购监督。
作者: xhx    时间: 2011-11-14 15:07
我们这儿的政府采购办非常强势,不该他管的也管,只要沾财政边的,哪怕只占5%,也要听他们的,按他们的模式运行招标程序。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1-11-14 16:46
看来,规范采招活动,真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啊。[s:64]
作者: 佩佩    时间: 2011-11-14 16:58
如果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推迟开标时间必须在开标前三天发出通知。周二开标的项目,周日已经超过这个时限,这种情况只能继续开标,然后以程序不合法宣布废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14 17:05
  财政部门的理由是:没有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要求暂停后重新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我倒是非常愿意听财政部门的意见暂停开标,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愿意由个人来承担;也愿意按照财政部门所说的“暂停后重新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只是还有一点小小的疑问:“重新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到底是按照那部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呢?——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招标程序怎么走,其中关于公开招标方面的规定,也只有27条、28条和35条、36条、37条这五条规定,根本没有涵盖整个招标流程,而且都注明了适用前提的,麻烦看看清楚好不?

  那么,按照18号令来操作?
  拜托,有点常识好不好?麻烦把18号令的规章名称读上10遍再开口说话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那是用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不是用来规范工程招标的!大人啊,您看明白了吗??

  简直让人鄙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14 17:14
5楼说的,那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程序,不是工程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1-14 19:40
引用楼主xhx于2011-11-14 08:54发表的 谁有权暂停开标活动? :
我公司承揽到一水利项目,周二开标,在周日下午政府采购办通知水利局该项目必须暂停,原因是没有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暂停后重新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请问政府采购办有权停止开标活动吗?因投标人已经准备来投标了,有的企业已经到达开标地点,如果投标企业投拆我们将承揽什么责任?
是否政府采购办应该出具一出面暂停的通知?假如政府采购办不出,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开标?
如果政府采购办出具了暂停通知,投标企业可以再投拆招标代理吗?


.......

请将政府采购办的理由详细说来。
作者: 无为而碌    时间: 2011-11-14 21:44
残酷的现实。。。让人们在无奈的适应过程中慢慢去感受渐进公平带来的些许愉悦。[s:19]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1-15 08:49
看来行政不作为要比越权行政的危害更大啊!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1-15 15:18
引用第10楼白云庄主于2011-11-15 08:49发表的  :
看来行政不作为要比越权行政的危害更大啊!

就这件事来说,还真没看出行政不作为。
作者: xhx    时间: 2011-11-16 07:58
财政要求按政采走,主要是履行招标前在财政部门的备案手续,发公告的媒体和发公告的内容都有所区别。
财政部门也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只是强压业主不能开标,否则一点国家拨款的钱也拿不到。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1-16 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履行监管职责是对的,如不理解可请说明相应执行程序的依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16 10:06
政府采购法体系,对工程招标是有所回避的。请当地财政监督人员好好读读《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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