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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改变采购方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11-15 14:55
标题: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改变采购方式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一个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两家,采购代理机构经在场的政府采购办监督人员同意,当场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对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此种做法是否妥当?手续方面是否正规?
    如果做法妥当,那么竞争性谈判的标准怎么确定?
    各位同仁遇到此种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1-15 15:27
有两个问题:
1  现场转采购方式似乎不妥,财政部门应该有一个审批程序。
2 竞争新谈判应该按照一个新的谈判程序进行为妥。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1-15 16:26
[s:90]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11-15 16:42
标题: 回 1楼
谢谢您的回复,我跟您的理解一样,我想知道实际操作中有没有采用过案例中的方式:直接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若有,具体的程序你们是怎么走的?
作者: babx    时间: 2011-11-15 16:43
按照办法的规定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但真正执行起来很难——审批程序复杂、用时较多,且得到批准的可能性也很小。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11-15 17:19
我们这如果已经组织了两次公开招标均供应商不足的情况下,第二次会现场转,且会在第二次招标文件里就事先规定好相关程序。我们这开标一般采购管理部门都会参加,故现场转亦可现场审批。

转单一好点,转谈判总觉得程序上仍有点不太好,毕竟谈判的成交和公开招标的中标与财政部文件规定的评价方式有冲突。现场转谈判按理评价方式是不应该有变化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1-15 17:22
标题: Re:回 1楼
引用第3楼285686563于2011-11-15 16:42发表的 回 1楼 :
谢谢您的回复,我跟您的理解一样,我想知道实际操作中有没有采用过案例中的方式:直接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若有,具体的程序你们是怎么走的?
好几年前北京有过,但现在早已经不可以了。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2-9 14:45
这得分情况啊,上次我参与了一个救灾面粉采购,原来是公开招标。结果只有两家供应商,于是变成了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办也同意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2-9 15:58
引用第7楼苦海无涯于2012-02-09 14:45发表的  :
这得分情况啊,上次我参与了一个救灾面粉采购,原来是公开招标。结果只有两家供应商,于是变成了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办也同意了。

这得分地方,你说的是哪里的政府采购?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2-2-10 11:12
我们这里的做法是,公开招标家数不足需要转方式的,首先要专家论证出具意见证明招标文件没有倾向,采购人提出转变方式申请,代理机构证明已经挂标时间充足,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将该项目重新按照竞争性谈判项目组织,做法正规,但时间长,且费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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