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白云庄主于2011-11-22 16:25发表的 :
首先:4号令和13号令都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同一层次。
其次:根据“在同一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4号令属于对招标公告发布的一般性规定,13号令则是具体针对机电产品招标的特殊规定,因此个人认为13号令的规定应该优先于4号令的规定。
最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综上所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了招标信息后,没有必要再在“三报一网”上发布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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