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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30 18:16
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可靠消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后即日公布。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30 18:52
即日公布?真滴假的?
作者: hs-city    时间: 2011-11-30 18:58
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30 19:11
央视新闻 部分截图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30 19:14
本帖发表后40分钟左右,新闻联播第二条播出了相关消息,篇幅还很大。网友们可观看今晚的新闻联播重播。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30 19:17
真给力,是通过而不是原则通过。
就是不知内容是啥?不会让大家失望吧?
作者: 一苇可航    时间: 2011-11-30 19:17
好消息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1-30 19:19
原则通过,不是通过,还有细节问题需要修改。显然,部门利益已经调整完毕(即便还有目前无法调整的,也得等到下次修订了)。但是,据本人估计,对于如此明确而又狠毒的罚则,不少政府官员会有不同意见。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30 19:24
楼上已看到条例原文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30 19:27
难道CCTV1又在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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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e100    时间: 2011-11-30 19:33
真是好消息,我看了今天晚上的新闻联播,总共宣读了好多条,最后明确指出了招标从业人员资格问题!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30 19:44
晕啊:通过、原则通过,公布、颁布。
估计总理会议之后,回家吃晚饭,这会儿剔着牙齿正看联播,就让我们猜。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1-30 19:49
引用第11楼sth8995于2011-11-30 19:44发表的 :
晕啊:通过、原则通过,公布、颁布。
估计总理会议之后,回家吃晚饭,这会儿剔着牙齿正看联播,就让我们猜。


通过的条例程序都这样的,不用等几天就可以看到全文了。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1-30 20:04
居然是真的。恭喜恭喜!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1-11-30 20:12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1/30/c_111206916.htm
新闻网址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1-11-30 20:13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作者: 25102    时间: 2011-11-30 20:26
资源整合、统一进场、加强监管----三原则。[s:84]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1-30 20:33
真正落实还是很难的,这是中国国情。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1-30 21:43
支持,好消息
作者: 落花人独立    时间: 2011-11-30 23:49
恭喜考过的同学,真是幸福啊!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2-1 06:15
[s:125]  [s:125]
作者: 快乐小鸟    时间: 2011-12-1 08:34
等了这么 久,条例终于出来了,只是不知道条例里给招标师的定位是怎样的?将来招标师到底能不能有用?
作者: 无名氏    时间: 2011-12-1 08:34
看来下一步希望成绩早日颁布了,天道酬勤,但愿通过。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2-1 08:43
我也是看新闻联播时才确认这个消息的,当时的心情那叫个激动的!
作者: elove21cn    时间: 2011-12-1 09:00
我是看了的,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里连续播放了4分多钟,另外三个法规是一笔带过的,看来这个条例还是很重要的,能够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播放那么长时间,全国人民都看到了。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1-12-1 09:30
现在主要看条例里对招标师如何定位了
作者: 在劫难逃    时间: 2011-12-1 10:52
希望去年10月递交的投标文件能够被评委老师判定为合格
作者: czjczjaaa    时间: 2011-12-1 12:03
[s:125][s:125]
作者: yuansx110    时间: 2011-12-1 14:39
昨天为什么没看央视的《新闻联播》呢?竟然错过了这么重要的时刻!!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1-12-1 14:45
希望有效实施。
作者: qunana    时间: 2011-12-1 15:23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职业而不是执业。。。。
作者: 到处要饭的人    时间: 2011-12-1 16:29
从业4个月,还是有些乎乎傻...[s:58]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1-12-1 16:38
祝贺一下,
今天邮箱里收到了组织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培训。
吻合了[s:125]
作者: 云淡淡风轻轻    时间: 2011-12-1 18:23
[s:125][s:125]
作者: forestb23    时间: 2011-12-2 08:00
今天才2011-12-2号,为什么云淡淡风轻轻的回复显示最后发表时间为“2011-12-03”了呢,难道招标师之家的时间的倒着过的么?
作者: ansx    时间: 2011-12-2 09:11
指望一个条例对一个行业带来大的改变吗?
不可能吧!
作者: 从容客    时间: 2011-12-2 09:25
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s:72]
作者: sthjq    时间: 2011-12-3 08:26
期待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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