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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一个代理服务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12-2 14:53
标题: 问一个代理服务费的问题。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
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你们是怎么理解这个标底的?
疑问1:
只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控制价和清单也参考视为标底?),然后才能收费30%?然后全过程其他活动,收费占70%?

当然这个文件比较旧了,后来又有了一份,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提到,“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疑问2:
在534文件出来之前,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把编制控制价和清单的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是不是都按30%做为报酬的?

疑问3:
534文件出来之后。怎么解读,是否是:全过程,收100%;只编招标文件,30%。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标底的收费费率,就不再由发改委决定?有没有其他文件规定?

问题有点多。谢谢大家看完。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1-12-2 16:16
有同样的问题,请老师们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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