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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中的副本算什么?具备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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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2 17:55
标题:
投标文件中的副本算什么?具备法律效率吗?
如题,现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一正二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副本具有什么作用,具备法律作用没有?为什么有此疑问,等大家讨论后,我再抛出自己遇到的案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2-2 19:16
一般招标文件中都会约定如果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2 19:33
一般约定,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那好,举极端的例子,正本与副本完全不一致时怎么处理?这个时候的副本起到什么作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2 20:32
参考百度上的解释:
关于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是什么意思?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88114833.html
不懂投标书正本和副本,请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539575.html
我个人的理解:
正本是法律依据,是不得随意涂改的;要作为依据,最后留作存档;
副本是为了评标方便阅读看的,有时一式6份,是为了给评标委员和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留存的。
如果,招标公司负责保存正本存档,则最终用户的档案也要并保存没有修改过的一份副本。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3 10:47
谢谢高板:副本与正本完全不一致呢?副本不提交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3 18:30
一般的,
许多法规政令里面明确:以正本为准!
忘记副本的情况很少,但是,有数量不足的。(招标文件应该写明【一正几副】);
我过去遇到此类情况,一般的开标后,发现问题,立即由招标公司人员陪同投标人去补充复印副本的数量,要求投标人支付复印费用,也就是几十元的事情。
在外面开标,一般的都有复印设备;在本公司开标,我们也有手续。
那样,不至于耽误评标委员查看投标文件。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2-3 19:20
不提交副本就是不复合招标文件的封装要求,直接不接受标书了。副本数量不足的话就无法在接标时候区分了。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3 20:37
要是一个副本包装的内容是一本小说呢?
高板:能够在开标后允许投标人去复印这个副本吗,这算不算违返了招标法中提出的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截止后又可以让投标人提交标书看待呢.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3 20:42
我个人的理解:
正本是法律依据,是不得随意涂改的;要作为依据,最后留作存档;
副本是为了评标方便阅读看的,有时一式6份,是为了给评标委员和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留存的。
如果,招标公司负责保存正本存档,则最终用户的档案也要并保存没有修改过的一份副本。
回复高板:
正本是法律的依据,那副本是不是可以瞎乱来,比如说我的副本是提供的一本小说行不行,这怎么处理?是废标呢,还是说以正本为依据,不作任何处理.
是不是副本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4 10:36
【正本是法律的依据,那副本是不是可以瞎乱来,比如说我的副本是提供的一本小说行不行,这怎么处理?是废标呢,还是说以正本为依据,不作任何处理.
是不是副本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
我的理解:副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副本只是为了查阅方便,包括评标委员审阅。
如果很厚,则封装是个问题;靳贵锁讲课提到了注意密封和封装问题;但是,在口头上,解释了一个例子,财政部的例子:由于没有封装到一个大“信封”而引起的争议。靳贵锁解释了“大信封”的翻译问题。虽然问题最后解决了。但是,不合理的要求还是不好的。
可以参看靳贵锁讲课的视频: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134
此外,允许投标人复印部分副本,不是随便乱来。而是依照实际情况的不违反原则,灵活处理。在开标前,一个大信封,谁也不会知道到底几个副本呀……既然,宣读了正本的投标函和报价,就是算数的,不再发生其他的修改问题。而,有招标代理人员在场,也是为了防止副本复印长生与正本不一致的问题。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1-12-5 22:00
高版说副本的作用只是为了查阅方便及评标委员评标方便,这个我不敢苟同。因为副本的作用至少还有作为档案保存的作用,评标完成后,我们这里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心往往就是将副本作为档案保存的,我个人认为既然是档案保存,就一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也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6 09:44
对正本,副本问题再回复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这里,涉及到两个层次的不同情况:
第一次,在招标投标中,法律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一般的人们认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是承诺。
这样,在招标投标中,招标文件的正本,是体现“要约”的依据,或者说,唯一依据。副本只是参考。所以,许多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都规定:如果正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第二层次:
在你上报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时候,法律主体,是你这个业主单位和行政监管部门。这时,主要的是你的申报材料,而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只是一个证明材料。一般的,有没有修改的副本就可以了。最多,在副本上盖章,并注明:“与正本无误”。
类似,你卖房,买房的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你要去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需要备案一个副本,也要看你的身份证等等,最多是查看原件,留下复印件。
至于怎么解释这里的法律意义问题,我就不去再追究了。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1-12-6 09:57
我也认同楼上的说法,副本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至于你说的副本在相关部门留档备案,那也只是在副本和正本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的。如果副本与正本内容严重不符,我认为相关部门也不会要这样的副本来存档的。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1-12-6 11:14
如果把“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这个条款无限放大,是不是副本怎么做都无所谓了。反正最终已正本为准。
第一、有评委会提到,如果有这个条款,那么评标时给评委看得都是副本,那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招标文件约定副本的做法还有没有意义??例如有的是约定用正本复印后加盖公章即为副本。那么如果副本没按要求加盖公章,是不是还以正本为准??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1-12-6 11:22
标题:
回 楼主(咬玩) 的帖子
副本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方便评标,另个是为了招标结束后招标人、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如果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应以正本为准
副本应当和正本一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如果副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则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如果副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但里面装一本杂志或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则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给予废标处理,不予评标,如果副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但里面内容和正本完全不同,则应当以正本为准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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