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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又一次见证了“政府采购超预算”否决不中意评标结果的杀手锏 [打印本页]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1-12-4 21:34
标题: 又一次见证了“政府采购超预算”否决不中意评标结果的杀手锏
        又一次见证了“政府采购超预算”否决不中意评标结果的杀手锏

    最近经历一个真实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案例。某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及开标时均未公布项目批准预算,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在评标委员初审所有投标文件合格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人代表均未提出异议,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开标记录计算所有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计算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在评标委员会汇总综合评分时,采购人代表突然提出某些高分的投标人报价超出预算,某一投标人虽然得分低但是采购人原来的供应商,让评标专家判定高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为废标,评标专家提出应有批准预算的依据,最终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人沟通后公布了实际批准预算,这时真象大白,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批准预算,评标委员会签字认证此次废标。

    当时本想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提示一下集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但终因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具法律效力没有提出。

    从这个真实案例让我又痴呆:

    为什么在开标时集中采购中心不公布批准预算,为什么在开标记录中不注明超预算,为什么还依据超预算的报价提供评标委员会各投标报价得分?

    还是请高人指点吧!
作者: 这些年来    时间: 2011-12-5 16:00
指点啥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1-12-5 18:44
标题: 回 1楼(这些年来) 的帖子
真是高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怎么就看不明白?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人、原供应商在招标中有什么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2-5 19:32
请注意以下几条:
1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 只有1家或两家超预算不是政府采购法36条规定的废标情况。

4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具有刚性,因此强烈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5 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将超出预算的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可避免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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