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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资金、防范风险优选最低评标价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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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9 10:43
标题:
节省资金、防范风险优选最低评标价法【转贴】
节省资金、防范风险优选最低评标价法
2011
年
12
月
06
日
15:12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跃华
无论是政府采购机构还是采购人单位,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一定要十分谨慎,切不能盲目跟风,别人采用什么样的评标方法,自己也要采用什么样的评标方法,那样只会适得其反。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的预算费用和实际采购需要,认真研究评标方法,才不会使项目流标,采购效益、效率才会体现。
财政部第
18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评标办法有明确规定,第五十一条是最低评标价法,第五十二条是综合评分法,第五十三条是性价比法,这三种办法均可适用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但是作为公开招标方式其包含的货物、服务内容非常广泛,货物类有
IT
设备、公务车、家具、服装、电梯、锅炉等,服务类项目包含有会议、加油、维修、网络租赁、印刷、物业管理、物流运输等。上述不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如果统一按照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对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节省财政资金、满足用户单位的需求,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虽然财政部
18
号令没有说明哪一种评标方法可以适用哪些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作为一个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内人士应当而且必须清楚用何种评标方法最能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需要,换句话说,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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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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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9 10:43
最低评标价法:风险最低
从字面的意思完全可以领会此种方法是只要满足用户的需求,而不是要超过此种需求,不论是货物或服务均可运用。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用户不是要买最好的货物或服务,而仅仅是满足招标要求即可。
以货物类中的
IT
设备为例
,如果用户单位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只是用于一般的办公或教学需要,在通常的情况下,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最为妥当不过。只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则可以认定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采用此种方法,最大的益处是在评审专家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目标非常明确,同时供应商对情况也很明了,不会也不可能产生评标过程中、评标结束后的质疑、投诉,因此,可以说这种评标方法的风险系数最低。
一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完全可以适用此种评标方法,既可以节省政府采购资金,又可以防范采购风险,其好处是其他评标方法所没有的。
可是,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采用此种评标方法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往往是明明知道自己的预算只有那么多,没有多余的支付能力,却硬要选择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其结果不是超预算废标就是标后产生的质疑、投诉非常多,从而导致采购项目迟迟无法结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也使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无端地背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9 10:44
综合评分法:质疑投诉多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采购人单位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评标方法,从目前情况看,只要是公开招标,哪怕是采购一些常见的通用货物,采购人也要使用综合评分法。其中原因不难断定:因为采用此种办法可以通过价格、技术质量、商务情况等几个部分的评分,
“
择优
”
采购到采购单位心目中的
“
好
”
产品。
事情真的如此吗?其实不然,政府采购并非完美无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并非都是
“
德技双馨
”
者,难免有个别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或带有某个供应商的嘱托,将其分数盲目地往上拔,或者只为讨好采购人单位。因此在评标时难免见到评审专家询问采购人代表
“
你们看中了哪一家的产品?
”
,随后便是完全依照采购人的意愿进行打分,丝毫体现不出任何公正性。
因此,
有研究政府采购的资深学者表示:综合评分法大大伤害了政府采购机构制度,扩大了评审专家的权力,让供应商无所适从,不知道该竞争什么,应该严格限制使用。该学者认为货物、服务类的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应该是刚性的、客观的、有非常明确的使用要求,不应由专家的主观判断来左右,同时信誉的要求属于考察的因素,有信誉的则通行,没信誉的一票否决。
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该学者认为只有设计方案才可以采用,因为只有设计方案才能使专家的主观因素发挥作用。他认为政府采购出现的质疑、投诉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所导致,因为此种方法太容易被人操控。
综上所述,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中广泛使用,对政府采购的损害是相当大的,客观上纵容了政府采购某些当事人规避
“
三公
”
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低价不能中标,中标的可能是高价,同时供应商对此的反应十分强烈,认为其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
性价比法:类似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是将投标人的技术、财务、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此种方法与综合评分法可谓是
“
换汤不换药
”
,即由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太大,客观上对购置的货物、服务本身实际情况缺少刚性的要求,正是由于有了以上可以
“
打擦边球
”
的空间,导致性价比法变了味,产生的质疑、投诉不比综合评分法少。
因为投标人虽然报价最高,但只要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得分最高,还是有可能获得中标的可能性。如一个项目最低报价为
15
万元,最高报价为
17
万元,其中最高报价投标人除价格以外的综合得分为
98
分,而最低报价投标人除价格以外的综合得分为
60
分,那么投标报价最高的最后得分为
5.76
,投标报价最低的最后得分为
4
分,最后中标人还是投标报价最高的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9 10:44
应完善和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因此,无论是政府采购机构还是采购人单位,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一定要十分谨慎,切不能盲目跟风,别人采用什么样的评标方法,自己也要采用什么样的评标方法,那样只会适得其反,离采购的目标越来越远,也浪费了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业务费用。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的预算费用和实际采购需要,认真研究评标方法,才不会使项目流标,采购效益、效率才会体现。
考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还有探索、完善的地方,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方式是竞争性谈判,即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作为评标方法,与财政部第
18
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完全一致。采用此种方式可以减少质疑、投诉,也可以防止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的主观作用覆盖政府采购项目中所要实现的客观需要,节省财政资金,防止腐败产生,是一种需要不断完善、广泛推广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
年
12
月第
1257
期
4
版
责任编辑:时开心
保存时间
:2011/12/7
原标题
:
节省资金、防范风险优选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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