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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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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x_frink
时间:
2011-12-9 15:53
标题:
如何理解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
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
目作为一个整个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
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实际操作过程是如何界定,求师兄解释。
作者:
sx_frink
时间:
2011-12-9 16:10
目前有施工项目,按区域划分四个标段,业主提出来再优惠的事项,例如中全部标段,希望下降造价几个点,但问题是可能四个标段届时会产生不同的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也可能不是所有单位都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那么其中有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提出优惠的,评委们如何界定是否最有利于招标人
对于7部委12号令第39条的理解与实施存在疑惑,盼能举例说明,感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9 17:01
我对 施工招标不是很熟悉,对该条也没有仔细学习;
另,可参考设备类招标的心得体会之一:
在招标投标中运用博奕论(实际案例工作小结)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9 20:52
我保存的唐广庆老师回答网友问题,有一个涉及多标段的,可供参考:
【请问一下各位老师,是否可以几个标段不能同时由一个单位中标的说法
作者:
guest
题目:请问一下各位老师,是否可以几个标段不能同时由一个单位中标的说法
MAIL
:
guest
各位老师:
业主要求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参与几个标段的投标,但是不能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段。
例如:
ABC
三个标段,投标人可以对三个标段进行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评标时,按顺序先评
A
标段,再评
B
标段,最后评
C
标段。投标申请人同时递交了两个或三个标段的投标文件情况下,如果该投标申请人经评审为
A
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那么该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进入
B
、
C
标段评审程序;如果该投标申请人经评审为
B
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那么该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进入
C
标段评审程序。
业主这样要求的原因是:如果三个标段由一个单位来做的话,这样工期将拖长,如果由三个单位来做,进度就会加快。
请问各位老师,这样合不合理呢?
2008-07-03 16:16:50
**
贴子回复:
作者:
guest
题目:关于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看法
MAIL
:
guest
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做法,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条件。比如投标人中了
A
标段,而在
B
标段也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在这种情况下
B
标段只能让其他投标人中标。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同时承担
A
和
B
两个标段任务,就不能否定他中标,否定就意味着与《招标投标法》相悖。
比如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同时招标有
A
、
B
和
C
(三个)土建工程标段。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标段,也可投两个标段或三个标段。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下,可同时获得多个标段。该项目中标条件规定:在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以及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评标价最低(相当于我国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中标。如果投标人同时投
A
、
B
(两个)标段时,由于可共用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减少管理人员等,因此必需对
B
标段投标价格要降一个百分比(如
5
%)。投标人同时获得两个标段的条件是:从多个投标人中
A
标段最低评标价为
a,B
标段最低评标价为
b,
如果投标人同时获得两个标段的条件是,投标人两个标段投标价格之和低于
a
和
b
之和。也就是说授予合同的条件是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招标的宗旨。
结论: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规定,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条件规定的。也违背招标的宗旨。如果有能力(就意味着保证工期)就应当同时获得多个标。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
2008.7.4..
2008-07-04 11:39:14
贴子回复:
作者:
guest
题目:这个说法是允许的
MAIL
:
guest
这个说法是允许的
axxa
2008-07-04 09:10:03
保存时间
:2008-7-4
下午
03:14:06
原标题
:guohai--BBS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bbs/seeRetopic.jsp?topicid=7601
】
但是,没有谈到楼主所问四个标段的问题;
楼主是否单独去招标投标协会或者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论坛发帖,直接请教唐老师和其他专家?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2-10 09:24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
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1、必须在招标文件评标细则里明确如何评审。
2、必须在投标文件里明确如何优惠。
3、四个标段必须统一评审。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2-10 09:41
具体操作,国家没有规定。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比较容易。业主追求的目标单一。
综合评分法:
主要看业主追求的是什么:造价、质量、进度?
对于国家投资(通俗说)项目,各地政府对造价赋予的权重有一定要求。
本人实际工作中没遇到过,应为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还是想“有饭大家吃嘛”
评标细则的制定最能体现招标师的水平了。
作者:
sx_frink
时间:
2011-12-11 21:08
我举例说明下自己困惑:
1、四标段情况下,不是所有投标人都参与所有标段,另外各标段中标候选人有所不同;
2、对于整体优惠,是在招标文件规定允许,那么量化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体现,但每个投标人
基于自身情况可能整体优惠幅度有所差异,这样说招标文件也不能强制要求一定要下浮具体点数
3、整体优惠,我自己感觉应该在开标时进行唱价,假设如此,那么评标时候是对原报价进行评审
还是整体优惠后报价进行,若按后者是否意味着招标人默认招标项目作为整体授予投标人。但问题是有许多家投标人,一半有整体优惠,一半没参与所有标段情况下,若按整体优惠后报价仍无法达成最利于招标人的结果,那么是否意味之前按整体优惠后报价作为经济标评标是不成立的。
以上三点,是本人最大困惑。
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经济评审按原报价进行,根据中标情况来对整体优惠进行比对,但无论如论都觉得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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