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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样品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gb    时间: 2011-12-15 11:17
标题: 关于投标样品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递交了样品。评审结束后,除了中标候选的三家投标人样品保留外,其余的样品都退还给了投标人。现项目被质疑,且质疑事项为样品,如组织复议,疑问一:是否只需对这三家进行复议即可?
疑问二:在公示阶段,退还其余投标人样品的做法是否违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2-15 17:09
如果投标样品是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至少保存15年。评审后退还肯定是不可以的。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1-12-15 17:48
个人认为关于样品的退还事宜应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包括退还方式、时间、运费、样品损坏的责任、未中标的一些补偿),认为在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前不应该归还中标候选人的样品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1-12-18 21:07
同意楼上
作者: kgb    时间: 2011-12-19 10:15
谢谢各位的解答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4-11-4 10:28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如果投标样品是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至少保存15年。评审后退还肯定是不可以的。 (2011-12-15 17:09) 
难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是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吗?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14-11-18 10:09
标题: 回 月亮河 的帖子
月亮河:难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是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吗? (2014-11-04 10:28) 
我们曾经遇到一些垃圾车辆、办公家具等较大型的样品,难道也要保存15年吗?有何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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