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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人拒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点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12-21 15:17
标题: 关于“招标人拒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点疑惑?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其中的“应当”二字真的让我很纠结……
    “应当”确实没有“必须”来的直接,让我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抉择!昨天开标就遇到了因大雾而晚到的投标人,人家也是说招法规定是“应当”,应该可以有回旋的余地!虽然当时还是拒收了,但我依然对招法的规定感觉很疑惑?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12-21 15:28
一刀切,否则后患无穷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12-21 15:41
引用第1楼fanxjking于2011-12-21 15:28发表的  :
一刀切,否则后患无穷
但我仔细研读《招法》后,发现很多地方都用“应当”而不用“必须”……我觉得这就是法律漏洞!
就因为当时颁布的时候没有把“应当”改为“必须”,所以招标这个“应当”算是阳光的行业,“必须”变成腐败贪污案的集中地!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1-12-21 17:15
老大,这样你也接收啊,如果我是别的投标人,我就投诉你啦.应当拒收,你拒收就没错,如果你收了就可能有错,你愿冒这个风险啊?而且很多操作都是拒收地,招标考试案例教材里面也有这种案例,自己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2-21 17:23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和“必须”同义,表明这是强制性规定。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12-22 09:11
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1-12-21 17:23发表的  :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和“必须”同义,表明这是强制性规定。
学习了……[s:90]
作者: vv7260    时间: 2011-12-22 11:35
这里可能说得是一个”送达“,看你招标文件怎么写了:投标人几点到什么地方。要是要求比方说14点整到XXX交易大厅,而没有要求达到到几号开标室。那投标人在14点整到大厅了,没到开标室,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应该“接收得范畴。要是在此时间没到大厅,更没到开标室,那就应该拒收。总之,看到时间之后,投标人到哪了。这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很重要。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12-22 14:10
我认为但凡法律法规有争议的地方均是漏洞!就像“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2-22 21:42
看一下赵本山的“不差钱”:“这个可以有”而不说“这个应当(该)有”就可以领悟了。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2-23 09:30
一切按规矩来,准没错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2-26 12:58
送达和递交确实有差异。有人截止时间前发现时间不够,立马把标书从底楼扱进二楼的开标室,终于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到了开标室,然后再完成递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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