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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接收地点改变等澄清不再要求15日前了 [打印本页]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2-30 09:38
标题: 投标接收地点改变等澄清不再要求15日前了
原来招标中所有澄清都要求须15日前发出,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指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才有此要求,而投标地点或开标延期等不影响文件编制的就可以不遵守,方便了招标的实际操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2-30 12:26
引用楼主landfox于2011-12-30 09:38发表的 投标接收地点改变等澄清不再要求15日前了 :
原来招标中所有澄清都要求须15日前发出,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指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才有此要求,而投标地点或开标延期等不影响文件编制的就可以不遵守,方便了招标的实际操作。

其实招标还要讲究一些道德,如果你提前一个小时告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从北京改到海南了,似乎也不合适吧。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12:42
bidboy的解释虽然比较滑稽,但将问题说得很清楚、透彻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12:45
还有,投标人已经抗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来投标了,但没有到截标时间,这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说:“开标时间延期到XX月XX日!”是不是在理论上说也可以?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2-30 15:18
有无明确的时间这是一个问题,但也可以招标文件明确时间如果违反了,会不会拿条例说事呢
作者: 花逝    时间: 2011-12-30 16:04
其实招标还要讲究一些道德,如果你提前一个小时告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从北京改到海南了,似乎也不合适吧。

还有,投标人已经抗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来投标了,但没有到截标时间,这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说:“开标时间延期到XX月XX日!”是不是在理论上说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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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设想真的很搞笑,招投标涉及太多方方面面,仅凭一万多字的条例肯定包罗不完滴~~~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12-30 17:37
一个可能影响就会产生其他操作的空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0 21:04
改地点和时间是会经常发生的,要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只能从道德层面上要求也是无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2-30 21:30
道德,常识,合理——自由裁量时应该考虑的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1-1 19:35
如果招标人看见自己的看好投标人或因有人迟到而错过投标截止时间,而临时宣布投标截止时间推迟,应该符合条例的要求,会不会大幅减少有因迟到而拒收的情况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 20:27
这个发言和大家的戏说和讨论,告诉我:汉语是词汇丰富的,而又灵活,有多种可能的解释;

为了避免歧义和实践中引发不必要的争执,应该把问题描述清楚,包括最长时间和最短时间;以及何种情况属于影响或者不影响文件编制以及其他类似问题的。这样,话随多一点,但是,以后的麻烦会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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