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landfox于2011-12-30 09:38发表的 投标接收地点改变等澄清不再要求15日前了 : 原来招标中所有澄清都要求须15日前发出,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指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才有此要求,而投标地点或开标延期等不影响文件编制的就可以不遵守,方便了招标的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