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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悲观论 [打印本页]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12-30 10:09
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悲观论
     看了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总是还有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不知道大家为什么这么激动!不明白大家为什么这么雀跃!不理解《条例》真正能起到多少实质性作用!
   我个人认为《条例》就像是“皇帝的新衣”一样可笑!可能是自己从事这项工作以后被现实彻底征服了……可能是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浮云真的太多……反正晚辈对《条例》的出台没有一点欣喜的感觉。当然《条例》的出台,招标协会和招标师理论上确实有所收益!但我希望在实际工作中能感受到这所谓“理论上的收益”!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1-12-30 10:38
本人不看好这个条例的效果,好多地方是在退步。和以前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0 10:39
甭悲观了,生活还是很美好滴。坚持自己的做人原则就可以了。社会的大事由顶尖人士管去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2-30 11:02
引用第1楼祝子于2011-12-30 10:38发表的 :
本人不看好这个条例的效果,好多地方是在退步。和以前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


条例有退步?
具体说说。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12-30 11:07
总体应该是肯定的,至于个别规定和楼上的当地具体做法有差异,很正常不能因此说是退步吧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1-12-30 11:15
什么可以相信,什么不可以相信,需要斟酌!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11:22
总体就是错误的!看看《条例》第一、二条就明白了!
看来jiabao早该退休了!
作者: 花逝    时间: 2011-12-30 16:01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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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一个招标公告还收费200元呢,还给签了个协议,半年结一次账,坐等取消收费通知,HOHO……
作者: zjty    时间: 2011-12-30 16:17
我们这边经过招投标中心的工程强制在报纸上发公告,少则4100,多则7000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12-30 17:25
确实对条例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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