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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仍不足。。。 [打印本页]

作者: monkeyhuang    时间: 2011-12-30 10:33
标题: 条例仍不足。。。
万众期待的条例发布了,而条例在当今2011年,仍未做到完美,撰稿和审核的专家们是不够不够专业还是大意呢。
如文件中还出现“最高投标限价”的名词,08计价规范已统一“招标控制价”了,文件也回避了招标专业人员的执业问题,我们招标师转执业注册的美梦破灭。还有投标保证金问题,居然“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与其他招投标法有悖,也没有象七部委30号令规定了上限。
作者: k9616104    时间: 2011-12-30 11:07
上限80万,我们江苏的是1%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11:20
没有投标保证金上限,但要在退回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计算银行利息——增加了扯皮的机会,律师们的发财机会就来了!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12-30 11:24
我感觉“最高投标限价”应该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最高限价”相对应的,与“招标控制价”意义相同,但叫法上可能更合理。其次,没有提及执业问题。但根据原人事部对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解释,以及条例中规定“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可以为后续的招标师改为执业资格铺平道路。最后,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条例是针对《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取比例,与招标投标法并无冲突。不作上限规定,也正好为各部委规章具体规定留有余地。所以说,楼主提出的这些,个人认为没有大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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