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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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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992505
时间:
2011-12-30 15:30
标题: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1、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现在基本上交易中心和招管办都有隶属关系,而且大多数都是同一负责人。
2、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以前30号令均规定为5个工作日,是笔误?还是5日即5个工作日?还是5个日历天?
3、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比“招投标法”增加了“可能影响”这个字眼,是不是如果不影响,就可以不受“3日”或者“15日”这两个时限的控制?
4、第二十二条“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作出答复的时间不包含在20日的时限?
5、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相比30号令,“投标总价的2%”改为“项目估算价的2%”,同时取消80万元的上限。
请高手指教
作者:
sdgm
时间:
2011-12-30 16:26
参与一下,我也是新学,请多指教:
1、是不是说下一步可能要脱离,独立经营。
2、应该是5个自然日。5个工作日感觉不妥。投标标准时间20天,5个工作日一般是7天,如果投标人第7天来领文件,那么他的投标准备时间只有13天了。一般发送实质性文件不得少于15天的好。
3、感觉可以这样 理解。
4、这个要看答复 是不是会出现“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而定。
5、可能80万相对于现在的项目估算价太小了。我们这儿是小县城,项目也都几亿几亿的了,以前也就几千万。
还有:10版标准施工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
合同估算价
、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比07版标准施工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有个合同估算价,可能有联系。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2-30 16:54
要求与现实有不同可能正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2-30 21:57
投标保证金确实应该是概算价,我们招标过一个工程,概算300万的工程,投标单位最后投标价为免费提供设计(因为后期维护,多年后的返修等等比这个多的多,投标单位也不是傻子)。按照老的规定算是不是可以不提供保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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