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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的子公司等不再允许投标了,好象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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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2-30 18:01
标题:
招标人的子公司等不再允许投标了,好象很公平
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实质上就不允许招标人的子公司等参加投标,可以给其它投标人提供公正的机会,但条例第九条第(二)目却给了招标人一个更大的权利,“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也就是说招标人自己的单位能做的,可以直接做,其它投标人连参加竞争的机会都没有了,比允许其相关子公司参加投标还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0 20:45
其实与一贯的做法是一样的。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2-30 22:02
这是一个显著的改变:
(1)原来是30号令第十一条第(四)目为“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而招标投标条例扩展成了“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比原来宽多了。现在好多大的建设单位都综合性企业,都有自己的专业公司,资质还不低,可以直接委托给自己公司做,太专业的分包出去。比如中铁投资修条铁路或中水修个电站完全都可以自己做完,没招标什么事。
(2)同样第三十五条中的“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扩展成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可能造成如下的改变:
原来只限制招标人的非独立法人的单位不能参加投标,现在可能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或超过一定比例的股权的公司不能参加投标。这也是前一段时间,大家觉得不公平,但又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现在条例出现了。
原来只是施工招标时限制,提供咨询的单位不能投标,对设计或监理没有要求。设计招标经常做可研的单位又来投工程设计标,设计单位又来投施工监理标,而相关部门规章等又对此没有限制,可能因为获取的信息不对等,但这又影响到公平,这也是前期争议较大的,这次条例应该算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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