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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的感觉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11-12-30 18:18
标题: 《条例》的感觉
对投标人偏向较大,规定了退保证金还要算利息,那么对招标代理机构呢?招标服务费都是低价竞争,有谁按正常比例去收的?
还有,对招标人呢?居然要求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还要把所有费用退还给投标人?一个标全部开完了,招标人说项目取消了,代理机构要将所有费用连同保证金利息一起退给投标人?忙了半天,一分钱收不到,大家学雷锋啊?还倒贴人力物力?这种行业有吸引力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0 20:47
退利息还真是不好操作呢。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20:51
楼主说的很朴实、很真诚!完全赞同!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12-30 21:51
需要退利息啊,这个麻烦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2-30 21:53
这条是书生制定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2-31 10:20
退利息?招标公司开标前一定要把钢镚准备好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12-31 12:21
这利息计算是听招标人的,还是听银行的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12-31 12:27
退利息 ,听着都头大啊。。。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1-4 09:26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包含利息其出发点是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招标人或投标代理机构侵害投标人利益。对于小项目这个规定似乎意义不大并在操作上不甚方便,但是对于较大的项目确很有必要性。最起码让投标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有法可依。至于利息由谁担负,这就需要招标代理人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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