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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版主,请最好实话实说! [打印本页]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0 21:31
标题: 各位版主,请最好实话实说!
我很理解各位版主维护大局、构建和谐的初衷和努力!但,我也恳请各位版主考虑,社区是我们招标从业人员的家,在家里总得说实话吧!

我50多岁,专门从业招标19周年了,在北京工作也三十多年,见过不少事情,并且本人公务员出身,自以为一直能遇事冷静,大局观念是绝对具备的!但客观地讲,《条例》实在是问题多多,我看了以后,可以说是怒火万丈——既不符合招标的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更不符合和谐的大局!什么玩意不知道!我不敢想像,按照《条例》进行招标,会什么样!但,我敢打赌:如果严格执行《条例》,只会导致我国招标行业会更乱!还想在招标行业来一次“拨乱反正”吗?那太可怕了——我见过“文革”拨乱反正,简直是恶梦!

我说的不算,对不对没关系,但家里人在一起还是应该说实话的!

让大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吧!

版主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删帖,但请不要自行解释——毕竟版主不是温家宝,也不是国务院法制办,只是和我一样的老百姓!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2-30 21:41
起码我不会删帖的。
条例出台的目的有很大一部分是预防腐败的,答记者问中有个监察部,一般这个部门出现,就意味着有不完全是经济问题了。你的失望,也就找到原因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0 21:42
积极发表个人看法,才可以听到真实的声音。不管是意见统一还是有分歧,都显示出民主的气氛和参与的精神以及对这个事业的关心和热爱。一些拿招标当事业为之投入全身心的人,在关心和纠结着前景时,很多的问题值得讨论,哪怕争论再激烈也是殊途同归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12-30 21:48
招标投标法在上面,条例再怎么折腾,也只能孙悟空,跳不出如来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2-30 22:36
  可能是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和理解方式有所不同吧,我虽然对条例中的极个别条款还有一点疑惑,但我确实看到了条例中出现的诸多积极因素。

  这是我的真实感受,没有半点虚伪,更无需为了逢迎和维稳,那不是我的义务也不是我的风格。

  打个比方,条例第4条第二款中有这么一段表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是告诉大家,如果有些地方想组建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法律也认可你了。这无疑对一直呼吁“改变九龙治水现状”的业界人士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啊。——因为条例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条例在鼓励地方政府率先进行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2-30 22:46
楼主大可不必光火,有法给你依已经不错了,你信不,现在研究条例漏洞的人比关注条例本身的人还要多,起码你和我就是……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2-31 03:53
引用楼主lanchong于2011-12-30 21:31发表的 各位版主,请最好实话实说! :
我很理解各位版主维护大局、构建和谐的初衷和努力!但,我也恳请各位版主考虑,社区是我们招标从业人员的家,在家里总得说实话吧!
我50多岁,专门从业招标19周年了,在北京工作也三十多年,见过不少事情,并且本人公务员出身,自以为一直能遇事冷静,大局观念是绝对具备的!但客观地讲,《条例》实在是问题多多,我看了以后,可以说是怒火万丈——既不符合招标的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更不符合和谐的大局!什么玩意不知道!我不敢想像,按照《条例》进行招标,会什么样!但,我敢打赌:如果严格执行《条例》,只会导致我国招标行业会更乱!还想在招标行业来一次“拨乱反正”吗?那太可怕了——我见过“文革”拨乱反正,简直是恶梦!
我说的不算,对不对没关系,但家里人在一起还是应该说实话的!
让大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吧!
版主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删帖,但请不要自行解释——毕竟版主不是温家宝,也不是国务院法制办,只是和我一样的老百姓!
.......

楼主不必太着急!
本论坛资深总版主尚未发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2-31 05:53
引用第3楼汉瓦于2011-12-30 21:48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在上面,条例再怎么折腾,也只能孙悟空,跳不出如来掌。

未必!
君不见,在中国,规大于法或规违法是司空见惯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2-31 08:13
老钱终于出现了!欢迎!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2-31 08:40
消消气,气大伤身,楼主有说话的权利,其他人也有说话的权利,大家发言的权利都要受到保护,至于是唱颂欹还是提问题也是各有所好不能勉强。以中国之大,历史之悠久,又面临着千年未有之变局,改革正在使国家经历着深刻变化,招标领域也是如此,问题多多,困难重重。有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思考原本是极正常的事,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在一个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游戏规则下交换意见和看法,在观点的沟通和交锋中形成共识。每个人的所做所为都在全体网友的关注或者说监督之下,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无论你是平民还是贵族,你能掩盖自己吗?你能靠让人唱颂歌使自己伟大吗?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12-31 09:48
刚干半年  前途灰暗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2-31 09:49
  在招投标法施行145个月后才要施行的实施条例被寄寓了厚望,但是一个实施条例乃至一部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实施条例立足于解决招投标操作层面的问题,个人认为实施条例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这一效果。通过初步的学习,个人对一些条款确实也“心存疑虑”。
  版主不是什么头衔,更不是什么职务,我只认为自己是招标采购行业中一员,我只是坦诚地表明自己对实施条例感受:虽然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其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2-31 10:38
版主不是什么“职务”,只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作的一种称呼,在论坛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楼主也是老资格了;按照本人的习惯归类,应该属于第一代招标从业人员了;

这十几年的经历,风风雨雨,光明与黑暗总是同行;应该习惯了,不必过于激动,更不必过于担忧;

我发表过初步看法,这是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进……

我正在学习和思考此《条例》;一旦有点想法,再发表出来,向大家请教。

……  ……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2-31 10:40
支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1-12-31 11:44
淡定点吧。。。中国的招投标任重而道远,并不是一两个法律法规就能够完善和解决得了所有问题的。能够出台一个相关条例,从侧面也可以说明并不是没人关注,没人监督,没人管理。只是,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各部委之间招投标方面相关的对接),短时间内是绝对不可能的!饭一口一口吃吧,这都取决于中国的国情啊!!!只要我们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保持自己的操守,坚持自己的原则,是不是可以减少点对于这个。。的愤慨!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12-31 11:59
我和楼主一样很失望,如此条例还要严格执行吗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12-31 11:59
我觉得现在没必要把精力放在怎样批判《条例》上,而是学习怎样去执行的问题,我估计坛子里面有能力修改《条例》的人也不多,既然不能改变就适应它吧,我还是建议总版主开专版学习、讨论《条例》,让大家共同提高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11-12-31 12:05
[s:5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2-31 12:19
严重同意16楼建议。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2-31 15:28
昨天(30号)才参加完一个关于招投标条例的培训班,主讲者是招协的一位重要人员,他在课上说我们应该是条例正式发布后的第一个培训班。
楼主的发言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情绪,但我觉得即使条例再不合理也已经发布,必须要遵守。目前更重要的工作是尽快理解和掌握《条例》,在2月1日后能应用到实际中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2-31 15:55
[s:113] [s:123]
以前觉得《条例》离我的工作很远,所有对征求意见稿就没有特别留心过,[s:100] 。
最近由于工作忙的原因很少上社区,对于条例的进展还不知道,影响比较深刻的就是《草案》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具体内容是什么我是不得而知。后来也就是是刚才,就看到楼主的帖子了,[s:113] 才知道又有了进展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1-12-31 16:29
1、中国招投标存在的诸多问题,决不能幻想通过一部行政法规来解决。这世上没有能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2、本人觉得条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部分条款还是具有操作性的。
作者: angloo    时间: 2011-12-31 20:01
虽然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s:125][s:125][s:125]
作者: chuxiaofei    时间: 2011-12-31 21:50
哪个条例出来都有不足之处吧,留着慢慢完善!
我们还是先学之,用之,后不断完善之,呵呵
作者: xwxia998    时间: 2011-12-31 22:14
目前国内招标的现状就是各部门条块分割太厉害,缺少统一的权威和规范。这么多年形成的招标利益格局恐怕很难因为一部条例而有所改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2-31 22:30
引用第16楼yh7510于2011-12-31 11:59发表的  :
我觉得现在没必要把精力放在怎样批判《条例》上,而是学习怎样去执行的问题,我估计坛子里面有能力修改《条例》的人也不多,既然不能改变就适应它吧,我还是建议总版主开专版学习、讨论《条例》,让大家共同提高

一、我相信,业内绝大多数的人都在学习《条例》。
二、“批判”也是学习,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更深入的学习。
三、本栏目《招标投标》就是一个学习、讨论的专版。你和其他发帖的朋友正在学习和讨论。
四、吾以为,来本论坛的基本上都是无权修改《条例》的人。有能力修改的人恐怕不乏其人。因为,来本论坛的人大都是招投标第一线的,具有招投标经验并对招投标有深入的思考。例如,楼主。
作者: pzhysc    时间: 2012-1-4 09:37
我很理解各位版主维护大局、构建和谐的初衷和努力!但,我也恳请各位版主考虑,社区是我们招标从业人员的家,在家里总得说实话吧!

我50多岁,专门从业招标19周年了,在北京工作也三十多年,见过不少事情,并且本人公务员出身,自以为一直能遇事冷静,大局观念是绝对具备的!但客观地讲,《条例》实在是问题多多,我看了以后,可以说是怒火万丈——既不符合招标的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更不符合和谐的大局!什么玩意不知道!我不敢想像,按照《条例》进行招标,会什么样!但,我敢打赌:如果严格执行《条例》,只会导致我国招标行业会更乱!还想在招标行业来一次“拨乱反正”吗?那太可怕了——我见过“文革”拨乱反正,简直是恶梦!

我说的不算,对不对没关系,但家里人在一起还是应该说实话的!

让大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吧!

版主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删帖,但请不要自行解释——毕竟版主不是温家宝,也不是国务院法制办,只是和我一样的老百姓!



楼主应针对条例的具体条款来说明,而不应是泛泛而谈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6 17:01
规定再多,抵不上领导的意见。让你中标可能不是很容易,但不让你中标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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