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毅青于2011-12-31 06:31发表的 :
楼主的批注有些个意思。
只是第三条已经有了文,而第八条也在文中明确了。
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也是必须招标的范围,不同的就是必须公开招标或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十条,我理解的还是指举证。
引用第2楼sdgm于2011-12-31 07:44发表的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也就是同一集团的不同公司可以投同一个标;
楼主有笔误吧,感觉是不可以。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11-12-31 12:25发表的 回 3楼(martineden) 的帖子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引用楼主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继续维持行业内部同体监督,不过比征求意见版有进步,表达的更含蓄,也就有更大的未来调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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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歌者乐山于2012-02-11 04:49发表的 :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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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楼上提出的卫生部单独或者联合发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作为卫生部监督检查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执法依据的。
正确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0]34号文。在该文件中,卫生部不具有行业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
我们直辖市对没有明确的行业招标投标部门监管的项目都归口给了发展改革委,建议可以去当地发展改革委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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