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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3992505    时间: 2011-12-31 08:53
标题: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实施条例几点变化及疑问:

1、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现在基本上交易中心和招管办都有隶属关系,而且大多数都是同一负责人。

2、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以前30号令均规定为5个工作日,是笔误?还是5日即5个工作日?还是5个日历天?

3、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比“招投标法”增加了“可能影响”这个字眼,是不是如果不影响,就可以不受“3日”或者“15日”这两个时限的控制?

4、第二十二条“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作出答复的时间不包含在20日的时限?

5、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相比30号令,“投标总价的2%”改为“项目估算价的2%”,同时取消80万元的上限。
请高手指教
作者: gk120    时间: 2012-1-1 18:47
有待条例宣讲团的人解释了 别人解释 对也无权威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2-1-2 06:02
民间资本是否可投资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作者: 枫叶飘满楼    时间: 2012-1-2 15:04
我认为今年的新教材上应该会有这方面的解释,翘首以待~!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2-1-2 20:23
“项目估算价的2%”比“投标总价的2%”更加混蛋。
作者: czjczjaaa    时间: 2012-1-2 20:51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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