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首批招标师于2012-01-03 10:58发表的 :
应该这么理解,《条例》中与《招标投标法》表述一致的部分,属于说了也白说的部分,可以直接删除;《条例》中与《招标投标法》对同一问题不同表述的(矛盾的)部分,表述也是无效的,直到人大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条例》才可以应用于实践;《条例》中的提法在《招标投标法》中未见的部分,应视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增强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条例》中尚未提及的部分,应视为ZF官员和既得利益阶层目前尚不愿增加的部分,应在不久的将来由我们去修订(当然,如果我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不去修订它,属例外情形)![s:125]
引用第2楼毅青于2012-01-03 09:17发表的 :
答记者问时,貌似可以理解为:以解决招标投标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举措。
所以可以理解为《法》里规定清楚了的就不再进行“举措”了。
引用第5楼lanchong于2012-01-03 14:44发表的 :
这个倒不用担心,关键是《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地方,今后有得扯皮的了!
法比条例大,但法在前,条例在后,解释权在监管部门嘴里,想收拾谁更方便了!
引用第19楼myhaosi于2012-01-05 16:55发表的 :
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理论上招标投标法应大于实施条例。但是目前看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为新颁布的,应该具有中国特色,以条例为准,毕竟招标制度建立不完善。
引用第23楼gzztitc于2012-01-11 16:50发表的 :
由于自己常常痴呆;所以很难分析楼主痴呆的原因;
偶然,在网上看到一则收集名人谈论糊涂的妙语,觉得有点类似,特此转发如下:
所谓糊涂:
孔子发现了,取名中庸;
老子发现了,取名无为;
庄子发现了,取名逍遥;
墨子发现了,取名非攻;
板桥发现了,取名糊涂;
当代精英发现了,取名和谐。
糊涂之难得,在于明白太难。和谐之难得,在于实现太难。所以,有一种明白叫糊涂,有一种糊涂叫明白。
【山东卫视 · 感悟】
.......
引用第3楼首批招标师于2012-01-03 10:58发表的 :
应该这么理解,《条例》中与《招标投标法》表述一致的部分,属于说了也白说的部分,可以直接删除;《条例》中与《招标投标法》对同一问题不同表述的(矛盾的)部分,表述也是无效的,直到人大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条例》才可以应用于实践;《条例》中的提法在《招标投标法》中未见的部分,应视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增强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条例》中尚未提及的部分,应视为ZF官员和既得利益阶层目前尚不愿增加的部分,应在不久的将来由我们去修订(当然,如果我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不去修订它,属例外情形)![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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