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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完《条例》,有个问题,怎么没人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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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12-1-4 13:24
标题:
学习完《条例》,有个问题,怎么没人疑问呢?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1、这个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哪里有规定特殊招标项目?
2、招标人代表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了么?我觉得条例说得不是那个意思啊。
谢谢赐教!
作者:
gaoqiaofu
时间:
2012-1-4 14:51
你很聪明,这是条例里边直接否定标法的一句话,自己琢磨吧,估计论坛里没人告诉你,因为这牵扯招标代理的大计哈哈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4 15:02
很认真,我也了一下招标法也没有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是不是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2-1-4 15:15
《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最后一句是“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条例》所说的是评委委员会里的“专家”,业主和招标代理所派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并不属于“专家”范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shabbywu
时间:
2012-1-4 15:16
楼上说的不对吧,条例里说的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怎么确定,没说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怎么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应该这么理解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我也没理解。。。。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1-4 15:18
指的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可以业主授权指定.
,没有异议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1-5 11:14
恩不矛盾,专家成员,不包括业主的代表
作者:
佩佩
时间:
2012-1-6 16:36
《条例》第47条解释了特殊项目的定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至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谁来判断就不好说,如果从政府采购项目的角度来说应该要报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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