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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还招标服务费?大家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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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ni
时间:
2012-1-6 16:13
标题:
是否退还招标服务费?大家来谈谈
前年一项目, 招标已经结束, 中标人已经公示并发布了中标通知书,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了服务费。如今招标人来函,称该项目一直未实施,现在项目取消了,要求代理机构退还已经收取的招标服务费。
请问,这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应该退吗?如何处理呢?
根据新的《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以后是不是所有的招标,招标人都可以很随意的不定标,重新招个三五次,或者取消招标,让招标代理白忙一场?还得把费用退给投标人?《条例》中没有解释。
另外,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条又如何控制?目前招标人在评标会上让投标人屡次报价,讨价还价,最后签订的合同金额和中标金额完全是两个金额,从没有看到任何管理部门去审查和处罚过?这个条款是否形同虚设,现在按《条例》,招标人也完全可以再签订个阴阳合同或补充合同,和投标人再次定价,所以我认为,并不是简单的出个《条例》就能控制一切,除非后续的像财务审计等配合监督部门起作用才有用。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6 16:37
1、不能退,招标后项目取消的,按合同是招标人违约,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
2、招标过程中终止项目的,投标人交了投标保证金的当然要退还投标人。
3、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合同是不能进行合同备案的,而且以后出现问题打官司也是按招标投标文件签的合同执行,阴阳合同不受保护的,且结算也是按招标投标文件签的合同执行的。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6 16:55
项目取消了得有原审批部门的证明材料吧?
目前招标人在评标会上让投标人屡次报价,讨价还价。。。。。。,出了问题,首先拿你们公司开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也不知道自己保护自己?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6 17:35
参考旧贴:
[综合]招标失败,可否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1249&page=1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9 08:41
学生认为不应该退。资料中的合同取消时招标签合同之后的饿,属于违约行为
作者:
vv7260
时间:
2012-1-9 12:46
很简单,代理机构是中间人,代理的是采购人的招标活动,既然中标通知书都已经发出,说明招标工作已经结束。这个中标服务费自然也是收得合情合理。至于项目以后取消或者其他情况,那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问题,和代理机构没关系,而且代理机构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去约束双方,保证后期采购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1-9 16:49
代理机构已经完成了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业务,理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至于招标人的项目是否实施,这不在双方代理合同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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