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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招标文件未约定,当二家并列第一排序人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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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xgm
时间:
2012-1-9 16:20
标题:
如果招标文件未约定,当二家并列第一排序人时怎么办?
如果招标文件未约定,当二家并列第一排序人时怎么办?有操作依据吗?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1-9 16:23
谁商务低,用谁呗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1-9 16:30
综合法?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1-9 18:45
参56号令附件的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条款
作者:
pxgm
时间:
2012-1-9 23:13
监理招标,采用的是综合法,是不是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呀,有依据吗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10 11:17
谁让你不约定的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2-1-10 11:29
综合评分法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中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0 13:39
如果真没有约定,就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谁排名靠前。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2-1-10 16:03
财政部18号令对其有规定的,以下引用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作者:
砂锅肚
时间:
2012-1-10 16:10
没约定在有法律依据也没用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1-10 16:33
招标人定吧,法不禁止,不违法。不过考虑到是服务招标,应该以技术为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0 18:20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标注并列第一以报价低的优先。但是细分析看,既然采用综合评估法,就不单单只是看报价的,是希望加进技术条件来评审。报价低者技术分值肯定是要比并列的另一家投标人低,即报价分高也没有拉上去,只是与人家打平手。那么此时规定报价低的优先是否符合招标人的初衷就有些问题了。
我倒是觉得没有规定更好,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还合理些,因为毕竟评标委员会成员比较了解投标人情况,知道商务与技术的轻重比列,以及两家在其中的合适点,即性价比到底是哪家比较好,而不是单单简单的报价低的就中标,而将技术条件放置一边。
如果是监理的标就更加不能只看报价,因为是服务类,监理大纲以及配备人员才是比较重要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2-1-10 20:13
定标应该是招标人的事,除非招标人已授权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给出两个并列第一是可以的。
评标委员会不能超出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
结论,应该由招标人确定。
作者:
pxgm
时间:
2012-1-10 20:45
定标应该是招标人的事,除非招标人已授权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给出两个并列第一是可以的。
评标委员会不能超出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
结论,应该由招标人确定。
12楼的回答比较认可,项目是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技术分40,商务60,技术分打的只是业绩和硬件分,没有要求提供监理大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0 21:46
监理招标没有要求提供监理大纲吗?那不就像施工招标没有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吗?那么技术标还评什么呀?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1-11 08:32
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定标是没有问题的。
但关键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是要求排序的,得分相同怎么排序呢???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2-1-16 15:46
这种情况我曾经遇到,也是在监理上面,因为监理分技术标和商务标,一般保留2位小数是很少有一样的,结果给我遇到次这种情况,当时招标文件中也没有约定综合得分一样怎么搞,最后经过请示,由二个单位摇号确定了首选中标单位,这样处理各方都没有异议。之后我们招标文件也没改,今年也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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