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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项目财政部门后期申请查出现问题,怎样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2-1-11 17:59
标题: 竞争性谈判项目财政部门后期申请查出现问题,怎样处理?
竞争性谈判项目财政部门后期申请查出现问题,发现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去评审,这肯定是要废标,但现在问题来了,应该用那条法律去废标,之前参考果一篇文章,说到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七条可以判定中标结果无效,但这个是针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用《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出现违规行为可以废标,但这个也是针对招标方式的,如果有投诉的情况可以使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但现在没有投诉或者投诉人撤诉,就显然不能用上述办法,请问高手们应该怎样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 20:50
  我前不久刚写过一篇文章《竞争性谈判结果有误怎么办?》,见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e1af5601010nqh.html
  该文正在排队等版面,不久后将在某国家级媒体刊出,供参考。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2-1-12 10:31
标题: 回 1楼(zzj0102) 的帖子
很好的文章,感谢,这里处理依据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 10:40
对,18号令只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时的处理。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2-1-12 10:47
标题: 回 1楼(zzj0102) 的帖子
但同样有一个问题,采购人向集采机构提出的质疑是否有时限性?若采购人不提出问题,或者于供应商已经勾结,问题由财政部门查出,财政部门是否只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责令重新采购?第二个问题是,责令成交结果无效已经是一个行政决定,凭财库[2007]2号可行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 11:29
您的问题很有深度,我们试着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采购人向集采机构提出的质疑是否有时限性?
  虽然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相关规定,但个人觉得起码应该在合同签订或者履约前提出。
  一旦合同已经开始履约,势必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因素,这时候再以竞谈结果有误为由,提出该项目竞谈结果无效,进而采购合同也无效,要求重新采购改变供应商,这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二、若采购人不提出问题,或者于供应商已经勾结,问题由财政部门查出。是否只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责令重新采购?
  这实际上包含着两方面的问题:
  1、对作出重新采购的规定。也许我的学识还很有限,从我所了解的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来看,似乎只能根据财库[2007]2号文进行处理了。
  2、关于采购人、供应商之间勾结、串通的行为。《采购法》第77条有规定,可根据该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成交结果无效已经是一个行政决定,凭财库[2007]2号可行吗?
  您所说的,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就我所了解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层次更高的处理规定了。《采购法》中没有提及;财政部18号令适用对象不对,只能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参照;只有财库[2007]2号文最为贴切了。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2-1-12 17:28
标题: 回 5楼(zzj0102) 的帖子
贴切,但感觉不适当,政府采购法有空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 21:10
采购法体系中,确实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也是采购项目比工程项目更容易引起争议的只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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