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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实施条例中关于标底的问题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casanier    时间: 2012-1-12 15:26
标题: 有关实施条例中关于标底的问题请教
    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请教这句"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如何正确理解?

  我原来的理解是: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可作为评标权重或得分标准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
  不知这样理解对否?请版主和各位老师指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2 15:36
条例就是说无效标或废标条款里不能有和标底相关的规定。
我们可以采用其他办法,比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可以设定低于或高于标底一个一定范围外的得分很低或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等,这样也可以控制投标人故意抬高报价或过分低价竞争。
作者: casanier    时间: 2012-1-12 15:40
那就是说评分细则中还是可以设置与标底有关的得分?
这个“中标条件”写的不清不楚的。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13 08:37
我们公司用综合评分法。超过标的的就0分。剩下的技术评分就算满分可不可能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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