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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质疑的一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1-30 11:43
标题: 关于质疑的一个问题
年前一个医疗设备的招标,评标结束后,一投标人质疑包中一台设备全国仅有一家厂商能够满足,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应当废标。此投标人还未递交正式的书面材料,于是我就再次看了看所有投标人的产品型号,发现其中3家投标人都是一家厂商的东西,但不是一个型号的,其中一个型号的中了标。于是我就跟质疑的投标人说除了正式的书面质疑函,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它投标人的设备也都无法满足,请问我这样回复是否合理?同家厂商不同型号如果都满足,也是否可以作为答复的依据?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1-30 12:20
不行,不同型号再多也就一家可以满足,为什么还搞公开招标呢,干脆单一来源采购不就得了
作者: jxch6611    时间: 2012-1-30 13:47
公示期内可以考虑,公示期外不予回复。公示期内的质疑要有根据,依据无可证明,可不受理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2-1-30 14:02
这个问题从这几方面看:
1、医疗设备招标,应该适用采购法,一家厂商三个型号,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根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予废标;
2、举证问题:虽然质疑供应商为提供证据“证明其它投标人的设备也都无法满足”,但你(招标机构)经过检查已经发现不符合实质性响应三家以上的规定,仍应该进行处理,而不能将错就错;
3、如果真的如问题中提到的,只有一家厂商的产品满足需求,招标机构应该先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看看是否只有一家厂商的产品响应;也要研究是否需要调整采购需求门槛条件,看看原先的需求条件是否合理;
4、质疑中提到只有一家厂商产品满足,有可能质疑供应商是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的,那可以推断本次质疑是同一厂商的不同销售商之间的矛盾引发。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1-30 15:31
关键情况是三个设备一个包,这台设备只是其中的一个,我又翻看了下这三家的投标文件,发现都有厂商授权,是不是围标就不清楚了,但是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无人质疑,现在标评完了,如果不按围标的情况看,那是具备竞争性的。至于为什么不分包进行,直接申请单一来源当地财政局不同意,为了一次公开招标就招成,所以打了一个包。上面的几位老师所说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就是一个厂家的内定,那么像计算机类竞争很激烈,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来应标也很多,但他们的报价和服务条款甚至技术参数都会有差异,你能把它们都看成一家吗?显然不合理也违背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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