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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定行业的业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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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1 08:34
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定行业的业绩”是什么意思)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和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此条“特定行业的业绩”是什么意思,如能否规定“2010年元月1日以来,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2-1 08:45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以规模(面积或高度),结构形式或合同额比较合适。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1 08:50
回沙发:这是否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和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2-2-1 09:05
楼主举的例子我个人认为是没问题的,不属于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特定行业的范围。
对于特定的行业业绩,我个人是这么考虑的:如果项目本身是属于普通商住楼范畴的,而他们的招标文件中需提供非普通商住楼范畴的同等面积或金额的项目作为业绩,这样就认定他们需提供的是特定的行业业绩!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指正!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2-1 09:14
个人理解,如果是房建项目规定“2010年元月1日以来,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没有太大问题。招标文件中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要求以与拟建项目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考核比较合理,不要求过高以免门槛过高导致缺乏竞争性,也不宜过低导致竞争太激烈让能力差的施工队伍进入。特定和通用是相对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施工单位的资质相适应且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就可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1 09:56
明明是盖个住宅楼,您要求要有水利工程业绩,这个就有点离谱了。
其实这条主要还是要求公平。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1 09:58
特殊类型工程还是需要特殊的业绩要求,一个根本没有做过这个类型的单位谁敢用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2-1 16:46
我对特定行业是这么理解的:比如招标项目是医院的门诊楼,招标文件中规定同类工程必须是医疗行业的房建项目。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2 10:38
[s:90] 特定行业如果不是与项目有关的行业怎么完成施工?难道转包?
作者:
佩佩
时间:
2012-2-2 15:03
标题:
回 8楼(chinabaohan) 的帖子
个人理解是,业绩要求只要能够证明供应商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的经验和能力即可,拿货物采购来说,只要供应商具有同等价值或技术水平相当的设备供货业绩即可(不论客户是谁),但实际上偏偏有些招标人要求供应商必须是XX系统的供货经验才算,这类要求我认为就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判断的核心在于:要求是否与招标项目匹配。这里不可避免有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但标准可借用法律的“理性人”的假设,暂且叫做“专业及诚信的招标代理人员的一般理解”。是否可以?希望大家提出更多意见。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2-2-6 13:29
“特定行业的业绩”的界定的确很难,我个人认为有2种不同理解:
1、如楼上很多朋友提到的,做建筑安装的项目,不能要求别人有水利资质。这里,是把“特定行业”理解成与本项目特性无关的行业;
2、相对严格点的理解,即不管什么行业业绩,都不能放入评审依据。这样理解的话,政策的初衷应该是鼓励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你具有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不管你原先做没做过类似项目,都可以参与。
这两种理解,在操作中是完全不同的做法。条例中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是其一也。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2-2-6 14:58
明明是盖个住宅楼,您要求要有水利工程业绩,这个就有点离谱了。
其实这条主要还是要求公平。
支持毅青老师的理解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2-7 13:00
标题:
回 楼主(sunzhengqi) 的帖子
“2010年元月1日以来,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应该没有问题,特定行业应该指要求在铁道工程、公路工程或水利工程等行业完成上述业绩,如这样的表述”2010年元月1日以来,
公路工程
的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来限制其它行业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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