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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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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2 18:05
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那点事儿
春节前,就投标保证金利息的事情专门去和财务人员沟通了一下,结果发现了一个估计是条例制定者当时没有想到的问题:根据财务的相关制度和准则,无论是收、支都必须要有相关的财务凭证,如收取标书费时要开具发票、收取保证金要出具收据,那么在向投标人支付利息时,投标人也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与利息等额的发票,在发票没有到位之前,财务人员可以拒绝支付利息。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发票应该开具商业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呢?发票交接的这一段时间是否也要计息呢?
欢迎大家讨论一下。
我们这儿有些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只有几千块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会产生多少利息呢,投标人又愿不愿意为这点额度出具发票。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2 19:52
制定者出发点是好的,关键是没有实践经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2-3 11:23
是不是收据就可以了,不用发票
作者:
thanh
时间:
2012-2-3 13:06
这一条规定的执行难度太大,出台有些草率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4 10:44
标题:
回 2楼(bob1511) 的帖子
一般情况下,财务人员不会用收据作帐。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2-4 14:28
投标保证金利息的立法本意大概是想制约某些不规范操作,特别是长期不退保证金的违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要求在条例发布前恐怕绝大多数业内人士都不知道,当然也无任何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准备,有无具体实施要求也不清楚,所以如何实践这一要求还处于盲然当中,值得深入探讨。
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并考虑到国内和全世界招标投标保证金是不计息的惯例,如果规定改进为或具体操作程序为:如果招标人签署合同一个月(或某个合适的时间)后还不退保证金,应当按某个规定利率计息,以示惩罚和督促规范之意是否更好些,也更好操作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作者:
iaiaba
时间:
2012-2-4 20:14
如5楼所说,签署合同一个月或某个合适的时间,就退保证金,这个可以反应在招标文件中,以明确双方的利益。
作者:
xhx
时间:
2012-2-7 08:15
其实关于退利息事宜国家早就有要求,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只是所有的招标机构均未执行而宜,条例中规定的利息还不如18号令规定的好操作,国家应该是重新规定一个利息计算和退还的操作程序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7 09:42
这一层关系在,我们也尴尬了[s:47]
作者:
gyyzsw
时间:
2012-2-7 11:11
大家说说 关于这个规定你们是具体怎么操作的吧 我了解到有的地方用网银收退 不知道操作起来是否方便 合理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2-7 16:10
我们在参与山西项目和重庆项目的时候有的时候也退利息的,不过都不需要开发票,连收据都省了。
财务在做账的时候利息做营业外收入就平了。
作者:
babx
时间:
2012-2-8 08:59
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如招标人收取的是现金,并没存入银行,利息从何而来?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2-8 09:37
引用第11楼babx于2012-02-08 08:59发表的 :
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如招标人收取的是现金,并没存入银行,利息从何而来?
不管你有没有存银行,只要你收了别人的钱,就得付一定的利息,这是商业规则。
比如你收了100万的投标保证金,你不放入银行,那你就得自掏腰包给利息。
这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8 11:32
标题:
回 10楼(david) 的帖子
您是投标人吧。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2-8 15:55
回复楼上的朋友
我是投标人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2-8 17:16
这个好像没办法执行 想想看 投标单位没办法出 利息的收入票呀 多出个几十员钱怎么入账
作者:
venus的昕昕
时间:
2012-2-9 16:57
一看到那条新条例就觉得很不妥当,我觉得原来那个办法规定的逾期不退要还利息实际些,只是要加强执行力度就是了
作者:
岩石
时间:
2012-2-9 17:51
理想中的法律法规编制,应该像悬崖的边界,做到清晰、有效,所谓清晰是指 大家都能看到悬崖边界在哪里,不会有"灰色区域", 所谓有效,站在边界这边就没事安全,踏出一点,不论是谁,都摔下悬崖。 这是法家学派对理想中的立法及实施的要求。
不过,恶法亦法,立了规矩,就按规矩实施吧。
其实最关键的,是审计监察实施过程中,以何种标准判断招标代理收退投标保证金的"退息"是否合法合规。 退息,没问题,时间节点如何界定,是否计入发票?何种票据? 如果不给个“说法”,想整人的话可以审计出无数违规项目。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2-2-9 19:09
最好是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回投标保证金不收利息。——现金或各类支票
实际上无法收取利息——银行保函时
投标人也不愿要——利息是多少,大家可以算一算,但只要是收入就得开发票,很可能利息收入还没有一张发票的价值高。在货物采购中,中标金额几十万的很多,也就意味着投标保证金只有几千元,几千元的月息才多少?
招标公司不愿意给——本来招标代理费就很低,再付投标保证金利息,那还有收入吗?政府如果不希望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可以明说,何必采用这么“复杂”的方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10 10:56
初衷很好,不好操作。
但是对于类似市场交易中心统一收投标保证金的,倒是应该有专用账户的退款加利息的制度。但是估计得支付利息,也就没有人愿意管这闲事了。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2-13 09:22
[s:84]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2-2-15 12:58
交易中心账户是银行公关的目标。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2-16 08:43
我们现在按活期利息计,只转帐,不收现金。
作者:
aqtlh
时间:
2012-3-2 14:11
[s:90]学习中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2 14:56
李小林副秘书长是这样解释的:
招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时候需要记入“存款利息”,这样就不需要开发票,用收据入账即可。
如果写的是“贷款利息”,就必须要有发票才能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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