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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条例》中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3 16:43
标题: 学习《条例》中的疑问
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文件的外包装没有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拒收,也为否决其投标;另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如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没有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学生不知在哪个阶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3 17:36
我个人的初步理解:

《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即:开标,唱标等工作,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负责的;

第51条,是属于这一第四章节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的,是有关评标工作。

所以,这里应该指的是,有关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问题。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6 09:00
谢谢版主,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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