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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条例》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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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3 16:43
标题:
学习《条例》中的疑问
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
(一)
投标文件
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文件的外包装没有
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拒收,也为否决其投标;另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如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没有
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学生不知在哪个阶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3 17:36
我个人的初步理解:
《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即:开标,唱标等工作,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负责的;
第51条,是属于这一第四章节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的,是有关评标工作。
所以,这里应该指的是,有关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问题。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6 09:00
谢谢版主,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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