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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章] 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定标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8-8 15:21
标题: [文章] 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定标规定
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定标规定


由交通部部长李盛霖签署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6月23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定标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Laochan评论:本条规定符合《招标投标法》。

《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Laochan评论:
通常,候选人应当多于一人。如果候选人只有一个,评标委员会又如何“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又如何选择呢?所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

《办法》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Laochan评论:
在该规定中,招标人还有选择权吗?实际上,招标人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评标报告中的那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既然是“候选人”,招标人就应该有权选择候选人中的任何一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候选人排序,但是,这种排序应该是参考性的,而不应成为决定性的。再说,这种排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对候选人进行评价,指出每个候选人的优劣点,以供招标人在选择时参考。

应该给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相对有限的权力,不能给予绝对的权力。即: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是确定中标候选人,但不能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的权力是确定中标人,但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这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招标人只要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就可以了。


《办法》规定: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Laochan评论:
在《办法》中,这个规定实际上变成多余的了。因为,不管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都是直接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请注意这个“也”字。)这个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

1.一般情况下,由招标人自己确定中标人,不需要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不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作者: xiaoxi    时间: 2006-8-21 11:25
"评标委员会应该对候选人进行评价,指出每个候选人的优劣点,以供招标人在选择时参考"。
要是这也在程序里就好了
作者: wdf999999    时间: 2009-4-20 14:54
请教一下,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能不能不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而选择重新招标?谢谢了!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09-4-20 16:44
引用第2楼wdf999999于2009-04-20 14:54发表的  :
请教一下,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能不能不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而选择重新招标?谢谢了!
应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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