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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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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ni
时间:
2012-2-10 09:31
标题:
关于评标疑问?
新<条例>中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根据这一条,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面谈和技术澄清, 必须书面写出问题, 并且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 也就是说, 评标阶段评委会是不能直接接触投标人的, 否则就是违法? 即使投标人主动提出降价、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均不予认可。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2-10 13:32
是的,评委不能和投标人见面,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2-2-10 14:22
这个规定早有了。
作者:
michael8216
时间:
2012-2-12 22:31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
投标后,投标人不能对投标资料任何内容(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做完善、补充和修订,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需要其澄清、说明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再以书面形式答复。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2-13 09:05
是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可以接触投标单位!
作者:
sx_frink
时间:
2012-2-13 15:13
那么有些类似设计、软件开发的项目需要投标项目组主负责人进行现场述标的又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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