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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ykol    时间: 2012-2-10 14:55
标题: 求助: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投标有效期满后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满三家,则招标结束,做流标处理的话招标人是否要赔偿投标人的损失?有无具体相关规定,谢谢。
作者: cykol    时间: 2012-2-14 09:09
有人能回答吗?那是不是招标人可以找个理由将整个项目拖到有效期后,投标人不愿延长投标时间后就可以流标重新招标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2-14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是否楼主期望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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