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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成作为外地投标人在本地的售后服务机构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按程序办    时间: 2012-2-10 15:25
标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成作为外地投标人在本地的售后服务机构的问题
“外地企业须有在大连工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有投标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之间盖有公章的委托协议。”

招标文件中对外地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如上所示。
个体工商户可否成为外地投标人在本地的售后服务机构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2-10 17:58
俺觉得对于售后服务的评判应该是指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形式。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2-13 13:31
应该看具体招标文件上的规定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2-14 10:42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自然人。
自然人同“机构”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死搬硬套招标文件上的字眼,个体工商户似乎不符合“机构”这个要求。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2-14 16:53
相关条款如果限定投标人须是“独立法人”的,则个体工商户不是合格投标人;如果相关条款限定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符合其他条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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