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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的疑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打印本页]

作者: dzy5658    时间: 2012-2-10 16:46
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的疑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是否意味着有不得挂靠的趋势?供大家讨论!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2-10 17:06
本意应该是防止挂靠,但是谁能查出来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11 09:50
《条例》的这一条,也是针对此类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注:《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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