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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4.29(教材p124)是不是错了?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2-16 08:29
标题: 《案例》4.29(教材p124)是不是错了?
《案例》4.29(教材p124)倒数第四行,“报价不超过标底105%者为有效标。”是不是错了
。《实务》p137“投标竞争的实质是价格竞争。标底是招标人通过客观、科学计算,期望控制的招标工程施工造价。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用于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分析各投标报价差异情况,作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的参考性依据。但是,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废标处理。”两者是不是矛盾?还是我理解有问题,请各位发表意见。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2-16 09:37
我认为不矛盾:1、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用于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分析各投标报价差异情况,作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的参考性依据(说的是标底作为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报价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等参考依据);而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废标处理(说的是标底不能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是个参考依据);2、标底本身就是一个参考,因为标底它本身并不是就一定正确,会涉及编标底的人员素质、水平、编制时间、技术方面等等影响等。
作者: yxwangfeng    时间: 2012-2-17 12:01
引用第1楼cwjjy于2012-02-16 09:37发表的 :
我认为不矛盾:1、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用于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分析各投标报价差异情况,作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的参考性依据(说的是标底作为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报价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等参考依据);而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废标处理(说的是标底不能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是个参考依据);2、标底本身就是一个参考,因为标底它本身并不是就一定正确,会涉及编标底的人员素质、水平、编制时间、技术方面等等影响等。

报价不超过标底105%者为有效标。”和“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废标处理”不是明显矛盾吗
作者: myhaosi    时间: 2012-2-17 22:16
哈哈 确实有待商榷。不过 报价不超过标底105%者为有效标。字面意思并不说明超过105%为废标,只是说这部分就价格来说基本符合,超出了就不一定是有效标,超出标底的投标报价就需要严格审核和评定。
作者: muzi1259    时间: 2012-7-6 21:06
新教材已对此做了修正,见P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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