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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样理解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打印本页]

作者: adachang    时间: 2012-2-16 11:13
标题: 怎样理解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在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怎样理解这句话,以前发公告的时候可以把节假日去掉,满足5个工作日就行了。现在可以跳过周末、节假日满足5天吗?还是要满足连续的5天,不管是否有节假日?
作者: adachang    时间: 2012-2-16 11:27
请各位前辈赐教[s:89]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16 11:32
个人认为只要满足连续的5天,不管是否有节假日
作者: adachang    时间: 2012-2-16 12:22
那就是节假日不能剔除咯?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2-16 12:38
我个人理解是发售日是作为发售单位发售的日期,如果周六周日不上班无法发售应该就不算发售日了。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16 14:08
节假日剔除与否这就是法律的漏洞问题,这就看代理机构如何操作问题了,不知理解正确与否?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2-16 14:11
应该还是五个工作日吧。因为周末、假期单位都放假啊。没有办法发售招标文件
作者: adachang    时间: 2012-2-16 14:47
标题: 回 5楼(sunzhengqi) 的帖子
感觉剔除节假日也挺对的,茫然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2-2-16 16:30
个人感觉:只要出售不少于5日即可,不论是否是节假日,只要你节假日也出售就应该算。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2-2-16 16:59
应该包含节假日,只要在节假日里还在发售招标文件,就应该包含在5日之内。
作者: 佩佩    时间: 2012-2-16 17:05
不得少于5日是最低要求,也就是5日是最低要求。按项目实际分以下两种情况:
1.项目有特殊情况,希望报名时间尽量短的,不剔除节假日应该没有法律风险,因为这里没有写工作日。
2.一般项目都是希望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报名,这个时候完全可以规定多于5天的报名时间。

个人认为:从公开招标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尽量规定长一点的报名时间,以免因此令一些供应商因为错过报名时间而无法参与投标。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2-16 17:12
如果你们节假日不准备加班。那就不算。如果你们节假日也上班发售,那么节假日就算在发售时间之内。    [s:9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16 17:51
关于 “日”和 “天”的初步理解


一般地讲,“日”常有两种含义。

一个是指准确的时间、日期。颁布、比如,发文的时间是200041日。

再一个,是指历经的时间段的范围。比如:7日(七个工作日)。

而“天”,常常是指时间的范围,一般的指的是“自然天”,或者说“日历天”。


对于普通P民,基本没有区别;对于政府部门,则含义不同。

网络上,P民这样举例说明:

【“ZF要求我们做某件事时,一般都是以‘天’计算,比如交罚款,‘请于15天内将罚款交到工行’。而如果是ZF自身,就都是以 ‘工作日’计算了,比如老百姓办什么证件,取证件,就要求‘15个工作日后来取’。‘工作日’与‘天’的区别,这就是官与民的不平等。时评作家曹林在微博上发表的

至于《条例》中所用的“日”和 “天”的含义是不是这样,最好还是由权威部门和专家来解释为好。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16 19:36
不考虑周末,就是5天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2-2-16 22:16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关于调整中标公示期限等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对于发布事项做出如下更改:
(1)招标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5日)。
(2)信息发布单位应于开标后30日内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由原来的不得少于10日调整为不得少于3日)。
    请各用户单位参照此标准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2-17 08:33
引用第14楼九天乐于2012-02-16 22:16发表的  :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关于调整中标公示期限等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对于发布事项做出如下更改:
(1)招标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5日)。
(2)信息发布单位应于开标后30日内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由原来的不得少于10日调整为不得少于3日)。
.......
福建省的理解是正确的,不管是不是休息日,只要你“出售”,就算在5日内。
招标代理机构休息日如果放假,就不属于“出售”日,不算在5日内。
我们搞工程的,哪里有什么休息日哦,排工程进度计划都是按照“日历天”排的。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2-17 09:12
个人理解:发售期不少于五日就是指日历日,不论是否节假日都算。
作者: flyingdot    时间: 2012-2-17 10: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2-2-17 10:21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2-02-16 12:38发表的  :
我个人理解是发售日是作为发售单位发售的日期,如果周六周日不上班无法发售应该就不算发售日了。
赞同,只要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载明的时间够5日(每日24小时)就行,假如你要求:1.3.5.7.9号也行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2-17 12:40
这点是值得商榷,以前的文件里都是明确写5个工作日的,这里来个5日,第一反应就是含节假日咯,可是都放假的呀,怎么操作呢?矛盾的来……
还有保证金利息那块,如何操作呢?应该设定一个时限吧,超出未退的再付利息才对!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2-2-23 22:16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2-2-23 22:16
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是正解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2-2-23 22:17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春节前发公告出售招标文件,那么春节也要加班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24 20:22
不是滴。
应该是五个“工作日”,即将法定的不用上班的日子去掉,然后五个法定的得上班的日子。
例如(比方说):春节政府发布的放假日子是周四(阳历21日阴历30)至周三(27),您周三20日8点半开始发售标书,20日算一天,21-27都不算,再从周四28日开始算,如果节后的周六、周七是没有提到春节的,那么,周六周七还不算,再从周一开始,到周二5点下班至,才算数够五个上班日,不管您放不放假,加不加班。这个就得14日历天了。但是,确实是5个工作日。
因为您加班是您的事,投标人应该同全国人民一起放假。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2-24 23:05
目前我听到的解释基本上就是指5日,不是指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节假日该销售招标文件的就得销售。这个问题是从省一级发改部门正式通知,应该是不会错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25 10:14
那么,您初一发文件到初五,有人来买吗?还不就是与招标人联系密切的,被通知到的才有可能来?那还算公开吗?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2-2-25 10:41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从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之日起,到发售结束,时间为5天。

如果在这5天期间,有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就是说节假日的天数也包括在内这5天内!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2-25 21:40
是的,五日发放总要保证的,法规的本意就是只要不少于实际发放的五天,无所谓5个工作日或是5天。
作者: fishyuyu99    时间: 2012-2-29 16:03
5个工作日,因为报名都是在当地的交易中心,发售文件也是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的,那如果报名只有三天(第4-5天是周六周日)。交易中心是五天工作制的,如何保证发售时间不少于5天呢。所以觉得还是得连续5个工作日才合适。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2-29 22:48
我是这么理解的:发售时间不少于五日应该是不少于五个日历天,实际工作中可这么处理,在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中写清具体几号到几号日期,若想加班就把节假日含进去,若不想加班就注明不含节假日,即按工作日。其实很多时候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文件具体发售时间也未确定,我觉得应在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中明确发售时间。以上仅个人关点若有不对的请老师们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1 15:19
个人看法如下: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指5个日历日,而不是5个工作日。
  如果是5个工作日,立法者会直接使用“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这种表述,而不是表述为“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就是七部委30号令第56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十五日
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三十个工作日
前确定。”
  很明显,这里的“日”和“工作日”,涵义是有区别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阁主    时间: 2012-3-2 09:34
理解如下:
1、条例中的“日”和“工作日”界定的,关于发售时间写的是“日”,后面的投诉处理的条款中则有“工作日”,因此是有着严格界定!
2、再者,关于国庆节期间和春节期间发售文件,也可以啊,上班就行嘛。如果这样,不过对于双方都是折腾而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 11:30
立法者应该严谨,所以这个5日是不合理滴。应该规定5个工作日,而且一直都是按5个工作日来操作的。
7日、15日、20日、45日都是可以的,就是5日没有任何道理,很容易就划到节日里去了,给排斥投标人提供了方便,这个立法能够疏忽吗?很容易联想到中国国情。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3-2 11:58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应该是指招标人给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有效时间不应少于5日。只要招标人没有停止发售招标文件,节、假日应计算在总发售时间内。如果节假日暂停发售,应从总发售时间中减去。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也有漏洞,如果招标人发售起始日定在节假日,将无疑变相排斥了部分事先对项目招标进度不了解的投标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21:56
不得少于5日是最低要求,也就是5日是最低要求。发售不少于5日,这个不难理解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至于周六日(节假日),在招标公告中说我照样发售,只要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一共不少于5日,都是允许的。招标人可以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和周日共5天发售。也可以周三、周四、周五和下周一、周二发售。只要保证有5天时间就可以了。但是,若招标人周六周日没有上班,不卖招标文件,说从周二开始到周日,已有5天时间了,这就违规了。
    广州这边,把这文件精神学得过头了(有些规定倒没有这么认真执行)。广州现在是这样做的:发招标公告5天,发完招标公告后,再给5天时间卖招标文件。
    我认为最节省时间的方法就是:上网当天不算,第二天开始就发售标书,第六天下班时间这个工作就完成了。即发布公告5天,出售招标文件也5天。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3-7 00:36
我们重庆这边就是楼上说的这样——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在网上挂出招标文件,二十天就可以开标评标。
作者: yaojp    时间: 2012-3-7 15:04
引用第8楼lizhigang0于2012-02-16 16:30发表的  :
个人感觉:只要出售不少于5日即可,不论是否是节假日,只要你节假日也出售就应该算。
同意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2-6-2 07:23
个人认为可灵活操作截止日尽量不安排在休息日、节假日,不论是否除去节假日只要出售连续不少于5日(日历天)即不违法,5日和5个工作日涵义上是有本质区别的,5日包涵休息日、节假日,指的是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若节假日不休息还要发售的话那岂不是还是5个工作日?那改不改5日还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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