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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标底定义与第五十条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2-2-17 11:14
标题: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标底定义与第五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段: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而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所谓的“标底”该是如何定义?在施工招标中可否等同于工程量清单预算价?
2、一般投标限价均是在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后确定的,而第五十条最后一句话却否定的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可作为最高投标限价。该如何理解“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2-2-20 15:10
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
第五十条的意思就是说,标底所占 的权重不应该很大。不能使决定性因素,但是要考虑这一块。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20 15:31
这里的标底不同于限价
作者: xwxia998 时间: 2012-2-20 20:03
以前的做法是将标底作为计算价格得分的依据,不管是采用招标人编的标底还是复合标底,其实招标人操作的空间是很大的,起不到公平竞争的作用,而且即使招标人秉公办事,因标底编制不合理导致招标结果不佳的风险也很大。现在明确标底只作为参考,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以标底作为参照物,主要是衡量投标价是否合理。最高投标限价或称为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最高能接受的价格,作用是防止投标人抬标自己当冤大头。另外强烈要求论坛取消300 秒重复灌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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