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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澄清修改方面) [打印本页]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2-2-17 16:58
标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澄清修改方面)
      请教一下,根据新的招标投标法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22条又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这是不意味着如果投标人在资审截止时间2日前(或投标时间截止前10日)提出异议,然后招标人在3日内做出了答复,如果答复的结果对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开标时间就应该在招标人做出答复后再顺延3日(或15日)呢?
        
作者: dlvtc    时间: 2012-2-18 15:17
必须的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18 21:13
同意楼上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20 13:46
理解正确。但需注意,你引用的是新颁布的《条例》,标法并没有修改,无所谓新旧。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2-2-21 11:35
明白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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