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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澄清问题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19 15:41
标题: 关于澄清问题咨询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根据采购的物资投了不同型号,不同型号报价各不同,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因只有3个有效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能否在开标时,让该投标人做一个澄清?该做法是否违规,若违规,涉及到哪条法律,谢谢!
备注: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只能投一种型号产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19 17:17
这个属于废标条件。不好办。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2-2-20 10:19
在初审的时候就要把他废掉!
作者: sundy5658    时间: 2012-2-20 10:25
关于澄清的问题,既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那评标专家在评标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其澄清的,否则岂不是 评的迷糊标啊。。。。个人愚见。。。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20 10:46
我的意思是,若废标,那么本次招标就会流标。若让其澄清,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其他未中标的人员就会想着这里面会不会有啥猫腻?是不是评标专家让看到其他投标结果,再让其有针对性的澄清?(在现实中没有这种情况,主要担心其他监管部门拿此说事)。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20 10:57
引用第2楼mahongbo001于2012-02-20 10:19发表的 :
在初审的时候就要把他废掉!

关键不想此次招标流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2-20 11:19
个人理解:
1、投标文件报价应该具有唯一性。本例介绍的情况应属废标情形。
2、一般情况下,唱标时货物型号和报价均已公开,若让其申明哪个型号报价有效,该投标人可根据其它人的情况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违反公平原则。
3、评标时发生有效投标不足3个,并不必然导致流标。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2-2-20 11:45
楼上正解,这种情况必须把他废掉。评标时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一定导致整个项目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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