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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漫谈 (原创;连载)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0 10:16
标题: “投标保证金”漫谈 (原创;连载)
     “投标保证金”漫谈

   “投标保证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物;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中,又都没有任何具体的条款;而在其相应的政令中,却都在重要地位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则导致该投标被拒绝(俗话说:“废标”)。可见,“投标保证金”属于招标投标中实质性的条款和内容。

下面,笔者试图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抛砖引玉。

本文中,各种颜色的加黑加描其他颜色,均是转载者自行做出的,仅供参考。

(一)投标保证金的意义和作用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关范本中,给出了依据国际惯例作出的解释: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对应的银行保函的条款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金额数和币种)保证金: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
3.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这里,很清楚明确的阐述了“投标保证金”的意义;还指明了针对投标人严重影响投标的三种行为(不是任何违规的行为都导致不予退还(或者追索)该项投标保证金。
应该说明:后来的国际招标范本,增加了一条“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
  4.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交纳招标服务费。】
   那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条款。在实践中,出具保函的银行,也不一定完完全全照此办理;因为,还涉及到中标人具体签订的合同和付款方式,还涉及到各个有效期的衔接等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0 10:18
  (二) 澄清“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是“金”,就意味着“现金”或者银行转帐,直至转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的账户才算数。

著名业内专家何洪峰教授曾经发表过个人意见: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我个人完全同意何教授的上述意见。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其他国际招标范围里,大量使用的“银行保函”,显然不是直接的“保证金”;但是,却是一种国际惯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0 10:19

(三) 目前国内几种“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目前,国内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内容要求,随招标项目情况不同以及主管部门的不同,而有多种情况,下面初步分析主要的三种:

     3-1对于“工程招标”而言:

  主要是建设部主管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其要求,主要是依据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的【2003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来规范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这里,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多种形式:【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共是五种。

  
  这里,也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注意这里的用词用语: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和“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0号令,还规定了有关注释性条款:

关于“投标保证金”需要延长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关于“没收”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这个30号令,比较完整的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要求规定;不知从何时起,实际的招标,变化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一致了。

3.2 对于“政府采购”设备类别而言:

   其主要依据,是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8号令: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这里,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量:【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这样的叙述,人们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招标人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量,而投标人照办;二是,招标人事先公布“概算”,投标人自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数量。

  而公布概算(或者说“预算”),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中,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也是有争议的问题,这里不再详述。

   这里,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多种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至于什么是“等” ?也许,那属于中国特色的含糊语言。

   “投标保证金”同样属于“实质性条款”:【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它,也规定了“联合体”情况下的适用条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它,增加了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面的规定

  主要依据,是商务部的13号令和有关的国际招标招标范本: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下略)】

其主要的规范内容,还体现在有关的范本中: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该范本,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意义和作用,方式等等。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在范本的“投标资料表”中招标人明确: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或不少于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数(%),最好采用前者(固定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报价的2%,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5%)】

据本人所知,目前常用的金额,是不小于投标金额的2%

方式有两类:银行保函类和现金类: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因为,一旦投标人发生严重违反规定的事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需要向出具保函的银行办理追索,那需要足够的时间。

(未完;待续)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20 13:52
长文,先看了一部分,有空再慢慢地学习。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20 16:43
本身就处于这个行业,楼主的分析很有见解
作者: lzlxs    时间: 2012-2-20 20:56
跟楼主学习了,收藏!期待后文。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2-2-21 09:39
[s:56]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2-2-21 11:43
根据新的条例第2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没有了不得超过80万,有效期也有了改变,应当以哪个为准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2 09:53
继续:


(四)尝试分析探讨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4-1 “投标保证金”递交给谁 ?

按上述政令的说法,“投标保证金”是对招标活动和招标人的一种保障,似乎应该递交给招标人;但是,仔细分析起来,可能还是递交给其委托的“招标代理”较好。其理由如下:

1)既然有关政令都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投标文件而递交;那么,在目前,绝大多数的招标投标都是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代办,而投标地点,大都是在当地的“招标中心”(或者“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含招标公司自身的开标室);而不是在招标人自己的所在处。那么,继续依靠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而然的成为最好的选择。

2)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多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来说,审查判断不仅仅是需要财务知识,还需要相当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显然,招标代理的人员,结合其财务人员,有其“专业优势”。当然,最后判断和结论,是由“评标委员会”做出的。招标代理的作用,不可忽视。本人经历过的不少招标评标项目,就是作为评标委员之一,具体负责对国际招标中的外文银行保函,进行审查核对的。

3)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角度看,影响巨大,金额巨大的“投标保证金”,交由几十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负责管理,也远比交由几百家,几千家招标人分散管理,显得有利,有理。

4-2 是否“到帐”才算是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或者地方认为:投标保证金必须“到帐”,才能算数。这种意见,不仅仅是对投标人的不公,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投标保证金”的多种形式的区别。

在“银行保函”这种形式下,投标人的保函,常常是密封到投标文件中的;如果,是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保函”,以本人经历的事情来说,往往天津的中国银行电话通知,让招标公司派人去取;那不完全不是投标人所能够左右的。而对于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需要交到驻地银行,才可能“到帐”。……

所以,本人以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判断是否提交的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4-3  浅析两种“投标保证金”描述方法的区别

在前面叙述的对“投标保证金”要求的描述中,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政府采购”中的方法,即:“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不知道具体执行中的情况。从文字上分析:

第一,如果是招标采购单位自己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则全国范围内,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它和项目概算密切关联,有意无意的告诉潜在的投标人预算是多少;引申而言,只要是招标采购的结果低于预算,就被认为是招标成功。——默认不管是否合理的“预算”??从“政府采购”的宗旨来看,还不能说达到“公共财政”的要求,还不能说满足了国外流行的那句名言“物有所值”。不少政府采购方面的人士,已经认识到,做好政府采购,应该从抓好预算开始

第二,只讲了“不得超过”;而“不可低于多少”,没有说清楚。设想,如果一个1000万的招标项目,只要求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是不是也可以,是不是还能起到保证的作用?

另一种说法,是商务部主管的国际招标的提法。它的要求是:“不小于投标金额的2%

这种提法,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人的预算无关;完全取决于投标人自己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对潜在的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分析,取决于他所拟采取的竞争性投标报价。

笔者以为,这种提法,更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竞争的特点,也更容易使得招标人取得更好的招标效果。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是怎样确定的?笔者记忆,早年,世界银行采购专家和中技公司从事招标的先行者都介绍过这里的要点。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对于投标人来说,不要使得其负担过大,影响投标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对投标人要有一定的制约经济力度,导致其不愿意轻易的违约。所以,早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7号令为例,投标保证金的范围是:一般的为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5%。实践中,大都按照2%实行。

此外,有人总结说,一般的较大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费用大约是项目金额的0.5%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未完;待续)
作者: futingting    时间: 2012-2-22 11:35
7楼的问题我也很困惑,请版主指教
作者: shenyan39    时间: 2012-2-23 09:32
非常好!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理解又进了一步!!支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09:58

4-4  浅析几种“投标保证金”的优缺点

A、现金。这里,指的是人民币现金;不可包括其他外币,因为目前,外币不是在国内可以自由流通的。

对于小额的招标项目而言,其优点是相对简单、方便潜在的小型企业投标人。

需要注意的,主要是两点:通知各个投标人,适当的提前到达开标现场,以便提交现金的手续时间充裕。另一点是:届时,招标代理方面,需要有关财务人员,配备验钞机;同时,出具临时的收据(算是一种凭据;也是为了,在将来,退还保证金时用)。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种围标串标现象,参与者往往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只追求“陪绑”和“分利”,不打算付出。

但是,此种方法,一旦发生意料之外的情况,还是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的。

记得四川发生过一个案例,30多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居然都是“冥币”?

记得,检察机关都及时介入了。不知道最后的处理情况如何?但笔者感觉,此案例背后,也许还有其他故事:提交冥币的投标人那么多,不是打算“串标”,就是搞一个“恶作剧”,借此表达对招标方或者其他有关方面的不满……

还有一个案例:某次招标,投标保证金大约是要求1万元。某投标人代表带去的信封装好的钱,经点钞机数数,还差500元,而当时,该投标人代表身上还只有300元。该人四处求救。无人应答。于是,出于同情,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借给他200元。此事,后来被其他投标人举报,虽然,查不出两人之间有何交易,但是,对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很伤心很沉痛的教训。……笔者闻讯,还写过一篇讨论文章:《招标代理是否应该见死不救?》……

B、支票

这种方式,对于小型项目,也是比较方便的。

但是,接受支票,需要初验其真实性。目前一般的支票,都是专用打印机打印的,再无手写的;有关单位名称、帐号应该无误,各种印章齐全(如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等);

重要的,是必须在本地,或其他有支票业务交流的地区,这种支票方式才是可行的。接收方,应该及时到银行办理“入账”手续,以证实其有效性。

显然,其他地区的支票,是无效的;记得,有的投标人提交过“港币支票”——那,实际上,只是一张“白纸”。

C.汇款(主要是银行和邮局的汇款)

这是目前采用比较多的一种形式。

这里面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认定此种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有效?

一种意见,是以“到帐”为准。但是,由于有关政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递交,这里有矛盾,同时递交任何凭证,都不能满足“到帐”的要求,只有提前方可。一旦开标时间为周一等假日后的第一天,投标人则需提前好几天,方能满足这个要求。否则,即使提前了一两天,由于银行或者其他原因,对方说“没有到帐”,你只好干瞪眼啦。

我们过去的做法,是认可投标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其他有效凭据,比如,投标人汇款的凭据原件。(招标代理财务留存,同时,给其开出临时收据)

至于它是否真的有效,取决于两方面工作:评标委员会对其进一步审查;财务部门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入账”手续。

D、银行转帐

根据笔者的理解,“银行汇款”主要是针对现金方式,任何银行或者邮局都可以;而“银行转帐”则需要从投标人的固定帐户转帐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往往可以指定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以防止其他问题,比如串标围标等等问题。

但是,采取此种方式,在目前国内有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和各个银行有不同的“跨行转帐”的具体条件,给投标人提供明确的信息。

E、银行保函

此种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分国际招标国外银行保函和国内银行保函两种情况初步分析。

对国际招标而言,要求是国外的银行或者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招标方认可的)银行,出具标准范本格式的银行保函。

由于目前的大多数招标方或者招标代理,都不具有实际鉴别银行保函真伪的能力,招标方对此类保函的审查,多数还是形式上的审查。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完全符合标准格式,不可“缺斤少两”;也不可“画蛇添足”。这种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的方式。投标人违约的三个主要条款,一点也不能少;而且,这种保函必须是“无条件”的遵守承诺的。

有的银行保函,另外添加说明:“一旦发生纠纷”,按照XX国的法律,在瑞士法院处理”等等字样,那是招标人不可能接受的,也是导致这个保函是无效的。

如果,招标人对投标人比较了解和信任,采取直接接受对方提交的银行保函,也不是不可。

如果,招标项目很大,非常重要,我们则采取要求统一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转保函的方式。由于,银行本身有业务联系,有所谓的“密押”识别,此种方式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银行保函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多花费一点时间,招标公司还要接到通知后,派人去取保函,费点事。

对于国内银行的保函问题,过去,曾经比较困难,因为不少银行无此类业务。现在,财政部从2011年地开始,试点开展对“政府采购”投标的“担保”工作。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其进展情况。

据笔者了解,国内银行关于投标保函的问题,主要是两个:

一个是,可以出具保函的银行的资格问题。国内银行很多,除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还有各种开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等等。……

据记忆,在《担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必须是“分行”以上的银行,才有资格出具银行保函。是否?望其他网友补充说明或者更正。

由此看来,诸如投标人的储蓄所等等,出具了保函,也是无效的。

再有一点,国内银行有自己的格式,有时,不愿意遵守标准范本。

曾经有过例子。某上海银行出具的保函,要求,一旦发生争议,须到上海的法院处理。——这样的保函,显然,是招标人不可接受的。

对于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中,增列“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外,还包括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在需要时,可以与之联系、核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09:59

  4-5  投标人发生“违约”,投标保证金是被“没收”吗?

  在国际招标范本中,是这样描述,一旦发生投标人如下违约情况时: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对应的英文是:

The bid security may be forfeited

世界银行的采购范本则这样规定:

13.6     The bid security may be forfeited (or the Bid-Securing Declaration executed)
(a)    if the Bidder withdraws its bid during the period of bid validity specified by the Bidder in the Bid Form
(b)   in the case of a successful Bidder, if the Bidder f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i)    to sig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ITB Clause 32, or
(ii)   to furnish the required performance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ITB Clause 33.

看来,这里把“forfeited翻译成“没收”是否准确,是一个关键。
查询有关英汉词典,其含义有:罚款;没收;丧失等多种词义。
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没收”或者“罚款”,一般都是一种公权力行使的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标人失信而造成的“投标保证金”不被退回,好像不属于行政处理问题。因此,这种提法,应该称作是“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比较好。在出具银行保函的情况下,称之为:“追索该项保证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10:00
46 深入理解“投标保证金”的应该设定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下“采购”的一种交易方式,有其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特点,而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确定的。大家学习掌握有关和知识,尽量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下面,再说说笔者对词的理解。由于以前很少讨论,笔者的个人想法和认识,一定会有许多不完整,甚至不对的对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投标保证金”从形式到数额的确定,大都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其平衡效果:

一个是:考虑不要给投标人过大的负担,以致影响其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再一个,是考虑对投标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不敢也不愿与轻易做出违约的行为。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就是多年来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结果。2%的数额,也是一种实践积累的经验数据。

前文引述早年7号令的国际招标的“银行保函”的要求,起初,希望提出一个固定数额,为什么改成“投保额的2%”那种不固定的数额提法了?

比如,对于100万美元的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保证金统一为1万美元,行不行?

理论上是很有道理的;实践中,则很困难。

首先,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在国际招标中,各个投标人会以不同的币种投标以及提供“投标保证金”,比如:日元;欧元;英镑……必须采用有关的汇率,才能统一折算成美元;而这时,其他币种的整数,也可能变成相对应的小数值的数额了。

当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候,是一种汇率情况,到了经过至少20天(等标期)开标的时候,汇率又是一个样。谁能保证原先满足1万美元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会变得小了一点?算不算不合格?假如,投标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投标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留有余地,开出的不是相等于1万美元的外币数额。……这样,固定数额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如果我是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我提出:只收1%,也就是1万美元。一旦发生投标人违约,只能“没收”1万美元的赔偿损失费用。必然有人会问:别人按照2%的提法办理。可以挽回2万美元的损失,怎么你只能做到挽回1万?我该如何回答?……

那么,固定2%可不可以?

由于银行保函经过多家金融机构,可能被多人处理,其数目的信息,不可能说绝对不外传;而一旦被其他人知晓,很容易推算出其“投标报价”究竟是多少。其竞争对手只需稍稍低于之,便可获得更大的获胜机遇。

鉴于此类情况,要求“不得少于2%”,既达到“保证”的作用,有对于投标报价的数额,有一定的“掩护”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有一点,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在退回该保函时,也比较简单方便:只需用“特快专递”发给对方即可。

采用汇款方式的时候,情况可能复杂许多。对于国际招标而言,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没有外汇账户,银行会把汇到的外汇,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存入招标公司的相关账户。当当退还时,不仅需要有关手续,还得再把人民币折算成该外汇。一来二去,款项的数额少了怎么办?那无疑是很麻烦的事情。再者,无论中外,有的财务部门非得见到对方的发票才可以汇款。——对方没有收到钱,怎么能随随便便出具发票?那也是非常扯皮的事情。……

(未完 ;待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24 19:58
当时起草《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考虑的?有些个迷糊。
走到哪里都是实质性条件的东西,法律居然不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2-25 14:47
标题: 回 13楼(gzztitc) 的帖子
首先,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在国际招标中,各个投标人会以不同的币种投标以及提供“投标保证金”,比如:日元;欧元;英镑……必须采用有关的汇率,才能统一折算成美元;而这时,其他币种的整数,也可能变成待小数值的数额了。

(蓝色的字好像是别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5 17:14
谢谢15楼的网友,的确有误;已经做了适当的更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7 10:56
47 全面考虑各种“投标保证金”涉及的收益和费用
目前,国内的银行,都属于“商业银行”,基本上各种资金的流动行为,都有其收益也有其费用。人们应该全面的完整的研究这一过程。
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原先有一个说法:“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那是有一定道理的。
反之,各中招标代理,是一种服务性质的,不应该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中营利。
而如何做好这一点,是比较复杂的,尤其对我这样的财务外行人来说。
国内的各种银行有几十家;大致的情况,可以简化表述为:无论是汇款还是转帐,手续费大概是千分之一。银行内部转帐和跨行转帐又是不一样的。而不同银行的最低手续费和最高手续费也是不同的,有的银行规定,最低5元人民币,最高50元。……具体招标人涉及哪家银行,最好在招标投标开始之前,就弄清楚。
出具银行保函和退还以致追索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

存款的活期利息,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利率有时随情况变化……

一旦发生需要退还某笔投标保证金的时候,这里的费用如何计算?利息如何计算?程序如何进行?有关的单据或者说往来凭据怎样处理?这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7 10:58

(五) 学习贯彻《条例》,不断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措施
     20122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新规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中:【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不管怎么说,《条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总是一个进步。(以往众多的规定,多是部委或者地方的政令,法律层次较低)。

这些条款,本意是细化有关规定,可是,面对国内“投标保证金”多种多样的实践情况,大家感到困惑,不知到应该如何理解,如何执行

网友问:采用“现金”提交“投标保证金”,如何体现“从基本账户”转出?
网友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如何知道并确认是否“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的就绝对不可以吗?
网友还问:国际招标的现行办法是:“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投标价的2%,如何知道它是不是超出规定?
网友还问:银行保函方式,没有存款利息,怎么办?
           有利息的汇款,退回时,如何计算利息?有什么财务手续没有?

……   ……
这些问题,笔者也希望有权威部门,权威专家,及时的给大家解释。
不过有一点,笔者以为,《条例》所说的条款,不是针对采购招标投标中所有情况的,而是针对某一种情况,做出的细化规定;至于是针对哪种情况,也应该澄清和说明。
而对于“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探索和完善,既取决于各个部委和地方的领导,也有待于众多从业人员共同探讨。相信:随着“政府采购担保试点”的开展和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的试点,事情会逐步有所进展。

有的从业人员,已经开始对“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了。比如,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刊和网上发表的文章《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行业风险预控的现实探索》(作者:刘衍伟 黄思江 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和汪才华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的文章《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六点建议》

全文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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