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提法,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人的预算无关;完全取决于投标人自己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对潜在的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分析,取决于他所拟采取的竞争性投标报价。
笔者以为,这种提法,更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竞争的特点,也更容易使得招标人取得更好的招标效果。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是怎样确定的?笔者记忆,早年,世界银行采购专家和中技公司从事招标的先行者都介绍过这里的要点。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对于投标人来说,不要使得其负担过大,影响投标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对投标人要有一定的制约经济力度,导致其不愿意轻易的违约。所以,早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7号令为例,投标保证金的范围是:一般的为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5%。实践中,大都按照2%实行。
此外,有人总结说,一般的较大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费用大约是项目金额的0.5%。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未完;待续)
作者: futingting 时间: 2012-2-22 11:35
7楼的问题我也很困惑,请版主指教
作者: shenyan39 时间: 2012-2-23 09:32
非常好!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理解又进了一步!!支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09:58
4-4 浅析几种“投标保证金”的优缺点
A、现金。这里,指的是人民币现金;不可包括其他外币,因为目前,外币不是在国内可以自由流通的。
对于小额的招标项目而言,其优点是相对简单、方便潜在的小型企业投标人。
需要注意的,主要是两点:通知各个投标人,适当的提前到达开标现场,以便提交现金的手续时间充裕。另一点是:届时,招标代理方面,需要有关财务人员,配备验钞机;同时,出具临时的收据(算是一种凭据;也是为了,在将来,退还保证金时用)。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种围标串标现象,参与者往往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只追求“陪绑”和“分利”,不打算付出。
但是,此种方法,一旦发生意料之外的情况,还是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的。
记得四川发生过一个案例,30多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居然都是“冥币”?
记得,检察机关都及时介入了。不知道最后的处理情况如何?但笔者感觉,此案例背后,也许还有其他故事:提交冥币的投标人那么多,不是打算“串标”,就是搞一个“恶作剧”,借此表达对招标方或者其他有关方面的不满……
还有一个案例:某次招标,投标保证金大约是要求1万元。某投标人代表带去的信封装好的钱,经点钞机数数,还差500元,而当时,该投标人代表身上还只有300元。该人四处求救。无人应答。于是,出于同情,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借给他200元。此事,后来被其他投标人举报,虽然,查不出两人之间有何交易,但是,对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很伤心很沉痛的教训。……笔者闻讯,还写过一篇讨论文章:《招标代理是否应该见死不救?》……
B、支票
这种方式,对于小型项目,也是比较方便的。
但是,接受支票,需要初验其真实性。目前一般的支票,都是专用打印机打印的,再无手写的;有关单位名称、帐号应该无误,各种印章齐全(如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等);
重要的,是必须在本地,或其他有支票业务交流的地区,这种支票方式才是可行的。接收方,应该及时到银行办理“入账”手续,以证实其有效性。
显然,其他地区的支票,是无效的;记得,有的投标人提交过“港币支票”——那,实际上,只是一张“白纸”。
C.汇款(主要是银行和邮局的汇款)
这是目前采用比较多的一种形式。
这里面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认定此种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有效?
一种意见,是以“到帐”为准。但是,由于有关政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递交,这里有矛盾,同时递交任何凭证,都不能满足“到帐”的要求,只有提前方可。一旦开标时间为周一等假日后的第一天,投标人则需提前好几天,方能满足这个要求。否则,即使提前了一两天,由于银行或者其他原因,对方说“没有到帐”,你只好干瞪眼啦。
我们过去的做法,是认可投标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其他有效凭据,比如,投标人汇款的凭据原件。(招标代理财务留存,同时,给其开出临时收据)
至于它是否真的有效,取决于两方面工作:评标委员会对其进一步审查;财务部门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入账”手续。
D、银行转帐。
根据笔者的理解,“银行汇款”主要是针对现金方式,任何银行或者邮局都可以;而“银行转帐”则需要从投标人的固定帐户转帐至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往往可以指定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以防止其他问题,比如串标围标等等问题。
但是,采取此种方式,在目前国内有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和各个银行有不同的“跨行转帐”的具体条件,给投标人提供明确的信息。
E、银行保函
此种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分国际招标国外银行保函和国内银行保函两种情况初步分析。
对国际招标而言,要求是国外的银行或者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招标方认可的)银行,出具标准范本格式的银行保函。
由于目前的大多数招标方或者招标代理,都不具有实际鉴别银行保函真伪的能力,招标方对此类保函的审查,多数还是形式上的审查。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完全符合标准格式,不可“缺斤少两”;也不可“画蛇添足”。这种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的方式。投标人违约的三个主要条款,一点也不能少;而且,这种保函必须是“无条件”的遵守承诺的。
有的银行保函,另外添加说明:“一旦发生纠纷”,按照XX国的法律,在瑞士法院处理”等等字样,那是招标人不可能接受的,也是导致这个保函是无效的。
如果,招标人对投标人比较了解和信任,采取直接接受对方提交的银行保函,也不是不可。
如果,招标项目很大,非常重要,我们则采取要求统一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转保函的方式。由于,银行本身有业务联系,有所谓的“密押”识别,此种方式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银行保函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多花费一点时间,招标公司还要接到通知后,派人去取保函,费点事。
对于国内银行的保函问题,过去,曾经比较困难,因为不少银行无此类业务。现在,财政部从2011年地开始,试点开展对“政府采购”投标的“担保”工作。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其进展情况。
据笔者了解,国内银行关于投标保函的问题,主要是两个:
一个是,可以出具保函的银行的资格问题。国内银行很多,除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还有各种开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等等。……
据记忆,在《担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必须是“分行”以上的银行,才有资格出具银行保函。是否?望其他网友补充说明或者更正。
由此看来,诸如投标人的储蓄所等等,出具了保函,也是无效的。
再有一点,国内银行有自己的格式,有时,不愿意遵守标准范本。
曾经有过例子。某上海银行出具的保函,要求,一旦发生争议,须到上海的法院处理。——这样的保函,显然,是招标人不可接受的。
对于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中,增列“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外,还包括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在需要时,可以与之联系、核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09:59
4-5 投标人发生“违约”,投标保证金是被“没收”吗?
在国际招标范本中,是这样描述,一旦发生投标人如下违约情况时: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对应的英文是:
【The bid security may be forfeited】
世界银行的采购范本则这样规定:
【13.6 The bid security may be forfeited (or the Bid-Securing Declaration executed)
(a) if the Bidder withdraws its bid during the period of bid validity specified by the Bidder in the Bid Form
(b) in the case of a successful Bidder, if the Bidder f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i) to sig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ITB Clause 32, or
(ii) to furnish the required performance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ITB Clause 33.】
看来,这里把“forfeited”翻译成“没收”是否准确,是一个关键。
查询有关英汉词典,其含义有:罚款;没收;丧失等多种词义。
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没收”或者“罚款”,一般都是一种公权力行使的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标人失信而造成的“投标保证金”不被退回,好像不属于行政处理问题。因此,这种提法,应该称作是“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比较好。在出具银行保函的情况下,称之为:“追索该项保证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10:00
4-6 深入理解“投标保证金”的应该设定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下“采购”的一种交易方式,有其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特点,而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确定的。大家学习掌握有关和知识,尽量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下面,再说说笔者对词的理解。由于以前很少讨论,笔者的个人想法和认识,一定会有许多不完整,甚至不对的对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
“投标保证金”从形式到数额的确定,大都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其平衡效果:
一个是:考虑不要给投标人过大的负担,以致影响其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再一个,是考虑对投标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不敢也不愿与轻易做出违约的行为。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就是多年来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结果。2%的数额,也是一种实践积累的经验数据。
前文引述早年7号令的国际招标的“银行保函”的要求,起初,希望提出一个固定数额,为什么改成“投保额的2%”那种不固定的数额提法了?
比如,对于100万美元的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保证金统一为1万美元,行不行?
理论上是很有道理的;实践中,则很困难。
首先,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在国际招标中,各个投标人会以不同的币种投标以及提供“投标保证金”,比如:日元;欧元;英镑……必须采用有关的汇率,才能统一折算成美元;而这时,其他币种的整数,也可能变成相对应的小数值的数额了。
当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候,是一种汇率情况,到了经过至少20天(等标期)开标的时候,汇率又是一个样。谁能保证原先满足1万美元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会变得小了一点?算不算不合格?假如,投标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投标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留有余地,开出的不是相等于1万美元的外币数额。……这样,固定数额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如果我是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我提出:只收1%,也就是1万美元。一旦发生投标人违约,只能“没收”1万美元的赔偿损失费用。必然有人会问:别人按照2%的提法办理。可以挽回2万美元的损失,怎么你只能做到挽回1万?我该如何回答?……
那么,固定2%可不可以?
由于银行保函经过多家金融机构,可能被多人处理,其数目的信息,不可能说绝对不外传;而一旦被其他人知晓,很容易推算出其“投标报价”究竟是多少。其竞争对手只需稍稍低于之,便可获得更大的获胜机遇。
鉴于此类情况,要求“不得少于2%”,既达到“保证”的作用,有对于投标报价的数额,有一定的“掩护”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有一点,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在退回该保函时,也比较简单方便:只需用“特快专递”发给对方即可。
采用汇款方式的时候,情况可能复杂许多。对于国际招标而言,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没有外汇账户,银行会把汇到的外汇,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存入招标公司的相关账户。当当退还时,不仅需要有关手续,还得再把人民币折算成该外汇。一来二去,款项的数额少了怎么办?那无疑是很麻烦的事情。再者,无论中外,有的财务部门非得见到对方的发票才可以汇款。——对方没有收到钱,怎么能随随便便出具发票?那也是非常扯皮的事情。……
(未完 ;待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2-24 19:58
当时起草《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考虑的?有些个迷糊。
走到哪里都是实质性条件的东西,法律居然不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2-25 14:47
标题: 回 13楼(gzztitc) 的帖子
首先,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在国际招标中,各个投标人会以不同的币种投标以及提供“投标保证金”,比如:日元;欧元;英镑……必须采用有关的汇率,才能统一折算成美元;而这时,其他币种的整数,也可能变成待小数值的数额了。
(蓝色的字好像是别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5 17:14
谢谢15楼的网友,的确有误;已经做了适当的更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7 10:56
4-7 全面考虑各种“投标保证金”涉及的收益和费用
目前,国内的银行,都属于“商业银行”,基本上各种资金的流动行为,都有其收益也有其费用。人们应该全面的完整的研究这一过程。
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原先有一个说法:“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那是有一定道理的。
反之,各中招标代理,是一种服务性质的,不应该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中营利。
而如何做好这一点,是比较复杂的,尤其对我这样的财务外行人来说。
国内的各种银行有几十家;大致的情况,可以简化表述为:无论是汇款还是转帐,手续费大概是千分之一。银行内部转帐和跨行转帐又是不一样的。而不同银行的最低手续费和最高手续费也是不同的,有的银行规定,最低5元人民币,最高50元。……具体招标人涉及哪家银行,最好在招标投标开始之前,就弄清楚。
出具银行保函和退还以致追索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
存款的活期利息,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利率有时随情况变化……
一旦发生需要退还某笔投标保证金的时候,这里的费用如何计算?利息如何计算?程序如何进行?有关的单据或者说往来凭据怎样处理?这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7 10:58
(五) 学习贯彻《条例》,不断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措施
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新规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中:【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不管怎么说,《条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总是一个进步。(以往众多的规定,多是部委或者地方的政令,法律层次较低)。
这些条款,本意是细化有关规定,可是,面对国内“投标保证金”多种多样的实践情况,大家感到困惑,不知到应该如何理解,如何执行 ?
网友问:采用“现金”提交“投标保证金”,如何体现“从基本账户”转出?
网友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如何知道并确认是否“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的就绝对不可以吗?
网友还问:国际招标的现行办法是:“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投标价的2%,如何知道它是不是超出规定?
网友还问:银行保函方式,没有存款利息,怎么办?
有利息的汇款,退回时,如何计算利息?有什么财务手续没有?
…… ……
这些问题,笔者也希望有权威部门,权威专家,及时的给大家解释。
不过有一点,笔者以为,《条例》所说的条款,不是针对采购招标投标中所有情况的,而是针对某一种情况,做出的细化规定;至于是针对哪种情况,也应该澄清和说明。
而对于“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探索和完善,既取决于各个部委和地方的领导,也有待于众多从业人员共同探讨。相信:随着“政府采购担保试点”的开展和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的试点,事情会逐步有所进展。
有的从业人员,已经开始对“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了。比如,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刊和网上发表的文章《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行业风险预控的现实探索》(作者:刘衍伟 黄思江 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和汪才华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的文章《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六点建议》
全文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