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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专家的一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2-20 17:14
标题: 评标专家的一个问题
各位大师:
       小弟我有一个问题,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中“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
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理解。比如一个项目中招标人为国有企业,监管单位为招标办,那国有企业的上级-国资委的同志们能不能做评标专家啊?
作者: b725040    时间: 2012-2-21 10:17
-国资委的同志们不能做评标专家de 哈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2-21 12:48
楼上的大师,能否解释下为什么?
如果国资委的同志不能参与评标,那财政部、发改委等各部委的同志们能不能参与评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2-22 17:2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类似的规定,偶不知道这个暂行规定是否还有效,内容供参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2-23 10:00
评标专家很多就是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技术人员或者领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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