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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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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2-24 10:20
标题: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个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要招标,是否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否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2-24 10:28
目前,这方面有权威的论述不多;
可以参看旧贴:
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书摘)[文章]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8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24 11:44
来学习下,谢谢版主提供资料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2-24 14:25
标题:
回 1楼(gzztitc) 的帖子
多谢版主!!看了你的资料还是没能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但是我个人的看法是:
1,自愿招标的项目都可以选择招标或者不招标,那么应该可以
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招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那么就是说
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不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2-24 14:35
同意楼上的意见。
贴上一个南方周末很早的文章:
解放思想就要坚持“法无禁止即许可”
作者: 喆思
2008-04-09 16:35:00
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辟道路的两次思想大解放,均以冲破“两个凡是”的传统思维模式展开,决非偶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下达行政指令推动和按照行政指令展开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是人们的基本行为模式;“凡是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做的事情,就不可以做;凡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上级的指示办”,成为人们的主导思维模式。与此相应,“下达禁令”成为政府对待新事物的主要手段;“加强管制”成为政府遇到新问题的本能反应;“一放就乱、一统就死”成为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挥之不去的梦魇。
市场经济体制与此截然不同。“每个人去做自己最能做好的事”,即“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线。然而,人的私欲无限而社会资源有限,要保证“每个人去做自己最能做好的事”,国家必须制定必要的行为规则。于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社会活动”,逐步成为人们的基本活动模式;“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即“法无禁止即许可”逐步成为人们的主导思维模式。
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无禁止即许可”思维,与计划经济所要求的“两个凡是”思维完全不同。首先,“凡是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做的事情,就不可以去做”乃是“画地为牢”,告诉人们只能做什么;而“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情,任何人都不可以去做”乃是确定“底限”,告诉人们什么不能做。其次,只做明文规定许可的事情,是“规定动作”,要求人们“照葫芦画瓢”,不能越雷池半步;只做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事情,是“自选动作”,只要求人们遵守游戏规则,而不必“萧规曹随”。“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思维模式与开放心态、创造精神相辅相成,它以“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为思想前提,坚信客观世界是一个开放系统,现实性空间有限而可能性空间无限,已知的事物有限而未知的事物无限,“失败乃成功之母”,“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它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敢于“摸着石头过河”、“逆向思维、反弹琵琶”和“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创造性地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善于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划清“楚河汉界”,防止重蹈覆辙。没有“天高任鸟飞,海阔从鱼跃”的开放心态和创造精神,就不会有“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思维;反之,只有遇事坚持“法无禁止即许可”,才能保持开放心态,激发创造精神。
只有在实践中坚持“法无禁止即许可”,才能真正树立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因为只有让“每一个人去做自己最能做好的事情”,才是真正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显而易见,如果坚持计划经济的“两个凡是”的思维模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责任编辑 陈敏 实习生 吴冰清 网络编辑 瓦特)
http://www.infzm.com/content/8482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24 15:37
可以这么理解,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其实对自行招标放的更开了
作者:
cykol
时间:
2012-2-28 14:22
标题:
回 3楼(shiguankun)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我觉的3号令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可以理解为资金来源或者企业性质不含以上3点的话,但单项合同200万以上,货物100万以上,服务50万以上,总投资为3000万以上的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那即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对于第二条我觉得自愿招标项目且不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确定中标人必须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一。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29 10:41
个人因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进行确定。
若标书没有做出相关约定,说明标书设置不严格,在相关部门检查中,应该存在问题。可能会被判为无效招标。建议选择第一名为招标人,否则可能给后期带来更大的风险。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2-29 11:13
楼主的理解基本正确。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由业主自行选择采购方式,但如果招标就必须依照招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定标阶段,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属性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来定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以不选择或必须选择第一名中标。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第一名中标,对非依法招标项目的定标没有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2-29 11:23
基本同意7楼、8楼的观点。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如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那么招标人应该按照自己事先的约定依序确定中标人。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尽管是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想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意确定中标人的主张,个人认为还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成熟的代理机构,应该充分读懂、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善于为招标人确立、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切不可生搬硬套,自行放弃、阉割了合法权益,而在评标结束后又以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为由,试图推翻自己原先的约定。这种行为在招标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招标采购行业,入门容易,精通很难,和下围棋一个道理。此为题外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2-2-29 14:02
招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境内招投标活动。既然招标了就必须遵守该法约束。回答如下:
1.可以邀清招标。法规仅对国重、省重、国资项目规定必公开,否则需批准。
2.既然要招标,此活动属于招投标法规范范围,就必须遵守该法规定,选排名第一的中标。
另外,关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和范围标准,是有优先顺序的。即:先在范围内后在规模上才招标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2-29 17:24
多谢各位了,心里已有数。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2-3-1 10:36
补充一下,研究了条例上楼主说的那条中标要求。国资必招项目才应选第一名作为中标人。如果想选其他的,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名单中择一作为中标人。
这样做貌似风险很大啊,很容易被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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