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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关于盖章的疑问,请教大家 [打印本页]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3-2 09:06
标题: 投标文件关于盖章的疑问,请教大家
昨天有一个工程开标,在评标过程中,有一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函没盖章,其他盖章的地方都盖章了,包括投标一览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报价单,这个如何处理按否决其投标吗?
招标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也没有说明部分不盖章如何处理,请大家指教。

实际处理结果让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了,最后也没中标。是否处理得当?


作者: 陈老师    时间: 2012-3-2 10:53
七部委30号令,五十条,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该在投标文件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另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个人意见:可以询标的方式。由投标人确认这个事实。
作者: frisbee    时间: 2012-3-2 11:07
个人理解文件的盖章或授权人签字目的是为了确认文件的有效性,类似投标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报价单等如此重要的涉及投标资格的文件未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的话,应该做废标处理。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3-2 11:56
我个人意见:严格来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若招标文件按规范文本编制的话)在形式评审阶段是不能通过,应按废标处理。而本项目的实际操作让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虽未中标,但在商务标的评审中对其它投标单位还有一定的影响的,因为商务标的评审在计算评标基准值时,有可能让其家参与,以致影响其它单位的商务标的得分,有可能得出错误的商务标得分,对其它投标单位有可能有失于公平!显然得理方式是不妥当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 12:50
投标函是第一要件,没盖章按废标处理。虽然很可惜。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2-3-2 16:43
个人认为:
1、从法律角度来讲:几乎所有的条文都是在说“投标文件未盖章或签字”怎么处理,并未说投标函“未盖章”如何处理。另外,单纯的一个投标函未盖章,并不是投标人故意不盖章的,根据招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每一份投标文件都代表了投标人所付出的代价,如果真因为某张纸上没有盖章而被否决,实在是可惜啊!!

所以,我认为:单纯的投标函未盖章,不应被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然后在决定是否否决其投标。
作者: 蓝色泡沫    时间: 2012-3-6 10:46
个人认为:
严格意义上来讲,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未盖章因按废标处理。人性化讲,评标委员会可以让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不过事后若是有其他投标单位进行投诉等也是一件麻烦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13:02
同意“板凳”frisbee的观点,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的最重要部分,没有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6 21:04
法规规定是比较宽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可以比法律更宽,因此是否拒绝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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