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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之第三十四条释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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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2 11:30
标题:
对“《条例》之第三十四条释义”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按照协会的说法,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只要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父招子中”的情形依然存在,比如母公司招标,第一种情况全是子公司参加投标是允许的,第二种情况,部分子公司参加投标也是允许的。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2 14:37
独立法人就无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2 15:37
是的。关键是要做到公正不容易啊。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2-3-2 17:20
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都是独立企业法人。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2-3-4 17:16
我理解,关键字在于“存在利害关系”,这个词怎么解读是关键。宽泛一点,有框架协议的公司都算有利害关系吧。
这可是要人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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