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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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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4 22:40
标题:
《条例》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法定的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二是截标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三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这是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希网友们注意。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5 00:03
好的,谢谢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3-5 08:57
楼主的说法欠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依据是<招投标法>,它是对招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不可能与<招投标法>相抵触。因此不能说条例与招投标法有不同之处。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5 09:02
第一条和第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一条毫无疑问,未通过资格预审就没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如果还硬要提交投标文件当然拒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条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涉及,但是在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文件》4.1.3款中规定“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7 10:00
请参考我写的帖子,调查和自己的初步小结:
说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情况有哪些 ?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957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7 12:04
第一点“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投标人”这个词用得不对!
第二点“二是截标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截标”这个词应该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应该写全称“截止投标时间”
作者:
carllau
时间:
2012-3-30 14:58
还应该有个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0 16:29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尽管《招投标法》没有明确的说“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但是通篇看《招投标法》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没有资格提交投标文件,只不过《条例》明确而已,不是新的规定。
个人愚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30 20:51
回楼上的:这确实是一个新的规定。
如果没有这规定,当出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不能拒收,只能接收以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裁决。
假如没有上述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因其不属于法定的拒收的情形,招标人只能接收。
个人理解供参考。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1 08:27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张老师说得全面,很对,《条例》以前往往收了以后,再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应当是新的规定。
但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再投标,是不是很糊涂的人,或者来搅局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1 08:43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张老师还有一事请教:1
、没有参加资格预审的如果提交投标文件,是不是也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算。2、资格预审的方法是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购买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同时也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为通过评审的通知。
也就是说,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和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人,没有收到投标邀请书。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惯例和习惯,别人未邀请自己参加某项活动,自己硬要参加,人家当然拒绝你参加了。
个人愚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31 10:18
没有参加资格预审的,当然也属于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之列。
实践中,如果招标文件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的,则很有可能出现没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人也稀里糊涂下了招标文件,并做了投标书前来投标,不一定就是来搅局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31 11:27
我个人的感觉:这个36条,是《条例》最含糊的条文。
第一条,即原《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重复的;
第二点,在采用“资格预审”做法的时候,是对合格通过者,才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才有可能参加投标;(纸质招标文件的情况)。而没有纸质招标文件,不了解具体招标要求,怎么可能参加投标 ??
如果是网上下载电子版的情况,那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很容易控制:只让通过资格预审者下载的啊,为什么让别人糊里糊涂的投标呢?那,不是和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不知道要求的人参加投标差不多吗?
还可能有人是“陪绑”的呢,那性质就变了。
第三条,如果按照李小林的讲座解释,是为了实施“密封投标”,即保护招标人不至于被怀疑或者指责,也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
“拒绝”,不是“废标”;是让其做好符合要求的密封,再递交。这个意思,怎么没有体现?
这里,“
密封
”是重要的要求,是关键;而现实中,除了“密封”,更突出的是
所谓的要求
:如必须加盖某某章,必须 某某签字,章必须改在某某处,等等。
否则,就导致“废标”——那,完全改变了愿意;扭曲了“招标投标”的本意。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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