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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统一”模式怎样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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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2-3-6 09:35
标题:
“四统一”模式怎样走得更远
来源:安徽日报
2006年12月,合肥市开展招投标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自行代理、统一中标规则的“合肥模式”,一时间声名鹊起。 5年后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完善“合肥模式”,也成为不少业内专家探讨的热门话题。 “招投标”涌动改革潮
去年12月25日,2011中国 (合肥)招投标管理创新论坛在合肥召开,来自省内外300多名招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们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招投标领域各方的优势和资源,推动招投标市场联网、信息联网、诚信联网,建立统一、有序、开放、高效的招投标市场服务体系,展开交流与探讨。
“当前,正处于招投标领域的矛盾凸显期,对于违标篡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的履行评标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张治峰说,“同时,也是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孕育期。各地在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同时,也探索出一些体制机制的改革,例如合肥就把分散的监督执法权统一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分散的交易行为统一到招投标交易中心,形成了独特的"合肥模式",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预防腐败、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 ”
对于“合肥模式”的优势,科大讯飞常务副总裁陈涛感慨良深。他告诉记者,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招标会上,有时会出现指定为某些企业量身订做的“中标标准”,而合肥招投标中心则实行有效最低价标准,不会指定特别品牌、特殊资质,时常有多家品牌入选,同时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也 “互不照面”。“只要企业在质量、工艺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的需求,价格上有竞争力,就有胜算的可能。并且,招投标中心有着完善的诚信监督体系,若企业低价中标后不能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几年内都进不了招投标中心等,从而将投机者堵在门外。”陈涛说,“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有信誉的企业自然也不会因为短期的投机性利益而损害了长远利益。 ” 本土模式不断完善
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来,合肥市通过招投标项目15416个,交易金额2219亿元,累计节约资金和增值资金636.23亿元,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遏制腐败、节约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合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合肥招投标中心不断完善“合肥模式”,招投标监管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去年全年,合肥招投标中心共完成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四大领域招投标项目3979个,进场交易金额729.78亿元,节约和增值资金达193.83亿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均创下历史同期新高。一跃成为省内招投标交易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招投标平台。在省内,其他15个地级市分别借鉴或按照“合肥模式”进行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放眼全国,慕名前来学习的各地考察团也络绎不绝,仅去年全年,来自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的考察团就达120多批次。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也有了进一步提升。”合肥招投标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网上招投标系统研发稳定推进,投标人会员库制建设也不断加强。
“以前每次投标都要提交一叠资料,非常麻烦。现在合肥招投标中心采取注册会员制,只要企业一次性提供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就自动进入了会员资料库,以后参加招投标时,只要从会员库调出资料即可。既方便了企业,也减少了纸张等资源的浪费。”陈涛满意地说。据了解,在在建工程招投标阶段,合肥招投标中心也力推图纸电子化,每年可节约资金近千万元。此外,还逐步推进电子证书发放工作,为今后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奠定基础。 制度创新仍待拓展
眼下,合肥正迈步走向环湖临江的区域性特大城市,这为招投标市场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新的形势下,招投标监管部门和业内专家又在思索如何将 “合肥模式”推向新高度,以期成为全国性样本。
省社科院学者吕成认为,“合肥模式”既要注意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又要做好制度建设。“合肥模式强调有效最低价,这个统一的规则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也有问题,如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及监管等。 ”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合肥模式”在招投标过程中,标中监管非常完善,但标前、标后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标后监管为例,合肥模式已经做了大量的探讨,包括中标企业的约谈制度、调查跟踪制度等等,但仍然有工作需完善。 ”吕成说,“例如,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标后是民事企业的履行阶段,在这个履行阶段,作为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者,应当监管哪些内容?是监管产品质量还是监管安全问题,还是监管用工问题、监管诚信履约的问题等等,这些应当是我们标后监管制度建设必须思考和回答的课题。”对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合肥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信用体系制度等;同时,不断促进招投标管理现代化、优化招投标流程,全面推行网上投标、远程评标,加强对各类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着力打造区域性公共资源和要素交易大市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6 11:15
《条例》明确规定: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以为:合肥模式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明显的与之要求不符。
无论是他们自己,或者哪位专家,怎么没有人提出和讨论这个问题呢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6 11:19
实际上,不少对“四合一”模式的批评意见,几乎很少在合肥等地听到。
再比如,号称是政府采购获奖论文的文章:
李深河:应对“四合一”挑战 强化集采职能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905
人们应该“兼听则明”啊 ……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6 16:31
老瓦在安徽哦好像
作者:
yaojp
时间:
2012-3-7 10:55
中国的事情,还是帽子最大,离真正的法治还有距离,渐进式改革慢慢来呗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9 10:10
“合肥模式”的问题很多,《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是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任何联系,合肥招标中心就是代理机构,成了官办指定代理,这是其一;其二现在条例出来了,招标交易场所与监督部门的隶属关系脱钩。我的理解是,国务院不认同“合肥模式”,不好责令合肥改正,只好通过条文约束,就看合肥自觉不自觉。
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纸上的东西,需要了拿来用用,不需要就当不存在。
法治还很遥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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