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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说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情况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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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明
时间:
2012-3-7 10:17
标题:
说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情况有哪些 ?
说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情况有哪些
?
调查和投票:可以多选:你所遇见或者听说的“密封要求”是那些:
PS:
gzztitc
总版主贴,重新发投票。
[s:125]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2-3-7 10:19
gzztitc
正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其中,【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属于被拒绝的情况之一;导致人们常说的“废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笔者经历过不少招标投标;但是,大都是仿照世界银行的做法。参看“招标师考试培训教材中”的《实务》
p280
:
【
1
)投标文件没有密封不能成为废标的条件,但投标人自己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
早年,笔者以为,处理这种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是很简单的事情。在《
开标前准备工作要点
21
条
》一文中,笔者写道:
【
19
、准备和带齐有关文具用品,如:计算器(最好多个)、白板笔、记号笔,碳素笔、
信封、档案袋、胶带
、订书器、剪刀、开标用笔记本电脑和备份资料的
U
盘、打印机(打印复印一体机)、打印纸;专家评标用的纸和笔;等等。经办人最好象
willzhao
所说那样,先想好,用一张纸写下来,备用后划勾;也可请其他人帮助自己想全、备全。】
也就是说,万一遇到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临时给他提供“信封、档案袋和胶带”,让其密封好了再递交就是了。
没想到,后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发展,让笔者目瞪口呆。
那么,怎样理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呢?
这里,有两层意思:
表面上是要看有没有“密封”;
重点的意思,则是“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换句话说,即使你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密封了的,但是,不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的,招标人一样可以拒绝。
从笔者看到听到的各种其看来总结,这样的情况大致可分成四类:
一、外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在著名业内专家、国信招标公司总工靳贵锁同志的讲座里(政府采购信息网发表),他提到一个例子,是帮助财政部处理投诉的实际例子:(大意)一个招标项目,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把投标文件放到一个大“信封”的外包装,而是弄了好几个小包装,从被“废标”,引起投诉。
靳贵锁讲到:其实,投标人也有它的道理:投标文件总起来有一人多高,让我哪里去找这么大的“信封”??
靳贵锁说到,这里,是对“信封”一词翻译和理解的狭窄造成的。
还看到过例子,有些招标项目是多个标段(标包)一块开标;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有的招标文件则要求,需外包装成一个大的投标文件,包装错误的投标文件导致“废标”。
二、投标文件的外封上,盖章签字的要求
不知从何时起,投标文件的外包装上,也要求投标文件盖章,有关负责人签字。
这种要求,也是五花八门。上述靳贵锁讲座,还提到了一个例子:国信公司,参加某项对招标代理的“招标”。结果,递交的投标文件被拒绝,因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专用章”;而他们是盖的公章)。
靳贵锁说到:公章是经过备案的有法律效力的,此时也不成了;话语中显现出无奈……
其实,这个简单的要求,也可以变化的让人晕头转向:
比如,要求既盖公章又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私章的;
要求既盖公章又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要求既盖公章又同时有授权人签字的;
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的;
……
……
三、密封方式或者密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目前,一般的投标文件,可能采用牛皮纸的档案袋装并使用多种密封办法。但是,如果要求你必须用“胶水密封”,则使用“粘胶带”密封的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
如果,招标人要求,在密封处再粘贴覆盖上一张白纸,上面再用来盖章签字;你不照办,也可能导致被“废标”
!
四、其他导致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情况
比如,众所周知,“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中的实质性条款。如果,招标人要求必须是银行转帐或者汇款到指定帐号;你的有关凭据,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是出示,不能放到密封的投标文件中。万一,你放进去了,再想拿出来,密封也被破坏了——怎么做都不对啦……
中国特色的“密封要求”,还会以形形色色的表现展示。
幸亏,俺不再是做招标的经办人了;要不然,俺会想出更多的好办法,合法地排斥不在意向中的投标人。比如,俺的小舅子是本市某纸制品厂的销售科长,俺就可以要求:“必须统一使用有本市长城纸制品厂标记的档案袋”。俺的小姨子,是本市某旅游用品厂的副厂长,俺在招标文件里,就可以规定:“此次投标文件数量较大,外包装一律使用本市黄河牌旅游拉杆箱”。
如果,外地的潜在投标人比较牛,你不好推辞;就可以悄悄规定:投标文件的外包装,需用蓝色油墨盖公章和私章(还可以规定:必须要用蓝色的荧光笔签字……);估计有不少投标人不会注意这一点;自然而然,它就自己把自己给开除出局啦!……
也许,过几年以后,人们普遍认识到,对招标人的“权力”,也不能不予以制约。那时,中国招标投标中的密封要求,也许还会变化。但是,现在,必须注意“理解的要执行,暂时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啊!!
请大家说说,你所遇到或者听到的“密封要求”导致的“废标”,都有哪些?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2-3-7 10:19
suweng
:
1、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标记的。若有,给予废标。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份数,给予废标。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其投标文件。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2-3-7 10:20
苦海无涯
:
我们这里只要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就无效投标。不过,我们准备了胶水、炭笔。没有密封好的可以自己再密封。等好了之后我们在接受·~~~~~这就是现实。招标代理机构,谁也得罪不起啊。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3-7 11:07
我遇到的关于密封不符合要求引起废标的情况有:
1、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如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包装而为分开的;
4、如要求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装订时,技术标和商务标未进行标注的;
5、包封未写明招标单位和项目名称的;
6、密封袋上有接缝处未贴封条并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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