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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处理为什么不一样?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7 10:42
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处理为什么不一样?
我今天看了两个案例:
1、某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项目招标,其中有2家投标人代理商均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参
加了投标。
  [问题]请指明以上案例中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
财政部令第38号相关规定。
2、某一项目货物采购公开招标。其中有某一品牌某一型号的产品,制造厂委托了两家投
标人代理了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
  [问题]请指明以上案例中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应作废标处理。
  [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
标处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3-7 11:00
  政府采购那个案例的处理依据应是《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第二个案例的处理依据应是七部委27号令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7 12:51
楼上的厉害啊!
关键点:第一个案例没有提到制造商委托,出现题目这种情况,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处理。
    第二个案例提到了两个投标人都有同一制造商的委托,所以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会被拒绝(废标),若其中一个投标人有制造商的委托,他的投标文件不因此问题被拒绝(废标),另一个投标人没有制造商的委托,他的投标文件会因此问题被拒绝(废标)。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第一个案例(两份同一制造商的委托),即此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若出现一个有,另一个没有,处理原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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